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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 13:19:33瀏覽20367|回應1|推薦7 | |
日前媒體報導疑似有乘客假借跌倒向公車司機及業者索取高額賠償情況,其實只要按照正常程序,在公車內跌倒,一樣比照交通事故案件,向交通大隊或轄區派出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後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也就不會造成太多爭議。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1日(二)於警衛部門質詢時表示,日前處理一件乘客在公車上跌倒受傷申請理賠的案子,由於事發當時受傷的乘客以及司機不以為這是件交通事故,因此並未報案,結果向該公車業者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要求必須提供報案證明,當下還以為是保險公司刁難,後來才知道依照相關規定必須如此。 黃珊珊議員指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函示,若公車於行進中因煞車或變換車道致使乘客跌倒受傷,雖未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仍得視為交通事故案件。因此,經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者,當依照「台北市公共運輸處轄管聯營公車交通事故緊急通報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通報本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等相關單位處理。 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也明確定義,乘客傷害之事故屬汽車交通事故,且94年7月11日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2221號「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申請保險時須檢具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方得申請。 但是問題來了,當保險公司通知公車業者以及受害乘客必須檢附報案證明文件時,公車司機還特地把公車開到事發當地轄區派出所,但卻無法報案,原因是承辦員警回答這類案件無法受理。看來就連員警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類事件,更何況一般民眾。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表示,警察局對於基層員警的訓練必須再加強,不光只是這種交通事故案件,還有其他案件,地方基層員警往往就先推案,然後經過申訴後才又重新受理,這樣一來,民眾對於警方的印象就會大打折扣。此外,公車業者除了加裝車內行車紀錄器外,公運處也應要求每家公車業者應該在車內張貼乘客相關權益規定,倘若不小心因為煞車或是轉換車道而跌倒受傷,就應該立即依循標準程序辦理,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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