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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 14:27:21瀏覽423|回應0|推薦2 | |
近來有許多藝人違規使用外勞而遭開罰,究竟外勞有哪幾種?又只能做哪些事情?恐怕不只是藝人們,許多民眾可能也搞得霧煞煞,台北市勞工局應該加強宣導以免雇主受罰。此外根據北市勞工局統計,本市98年外勞逃逸人數1534人,99年1739人,100年1904人,101年1-3月也有474人,外勞逃逸案件每年增加,恐會衍生許多社會問題,勞工局應因有所因應。 黃珊珊議員表示,近來有些藝人上電視談話節目暢談家中聘雇外勞的經驗,或是外勞陪同外出遭拍照後,都被認定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而受罰,但檢視這些藝人違規受罰的理由與情節,幾乎每個雇主都可能發生,萬一有人也檢舉的話,恐怕受罰的人又是一堆。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作,指的是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指的是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予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黃珊珊議員指出,最常違規事項就是家庭看護工做的卻是家庭幫傭的內容,或是做些規定以外的內容,比如到營業場所幫忙或是接送小孩上下學等,提醒雇主還是要多注意以免受罰,尤其現在有些外勞還被利用,成為敲詐的工具。 黃珊珊議員表示,就曾接獲一個案例,雇主是幫他媽媽申請看護,地點是在高雄,結果他在台北的女兒生產,他就帶著他媽媽跟看護工一起來台北看曾孫,結果幾天後外勞跑了,有個自稱外勞朋友的人打電話來要求「息事寧人」,否則要到勞工局去檢舉,結果當事人不認為有錯,不願意息事寧人,結果幾天後就收到勞工局通知,要求前往說明,結果就是開罰3萬元。而像這樣的案子愈來愈多,雇主有錯在先,往往只好花錢消災,而那個外勞卻可以因為雇主違反規定而再重新轉介,讓他繼續訛騙其他人。 此外,黃珊珊議員認為目前對家庭幫傭的聘用規定太過嚴苛,這才造成許多家庭會改聘看護工卻實際從事家庭幫傭。比如說,以現在的家庭結構來看,初次聘僱要有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子女,重新聘僱則是要有六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子女,或是家裡有75歲以上直系親屬且有未滿6歲之子女,這樣的情況根本不符合台灣家庭現狀,所以39000多個社福外籍勞工中,也才有751個家庭幫傭。因此,勞工局也應建議中央是否研擬除了放寬巴士量表規定外,在家庭幫傭的條件申請上也應一併放寬,以符合現狀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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