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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美麗華聲稱供「特定人」消費不符促參法 招標公告是全台民眾都可消費不符撥用目的
2012/05/24 15:40:45瀏覽1629|回應0|推薦4

國防部、美麗華聲稱供「特定人」消費不符促參法 招標公告是全台民眾都可消費不符撥用目的 聯勤陽明山招待所左看右看都不合法

國防部於94年與美麗華飯店簽約,打算將陽明山招待所以「促參法」交給民間整建營運,但是本案卻一直卡在內政部營建署未通過,原因就出在「機關用地委外民間經營”營利”性質的溫泉旅館,不符合促參法”公共建設”的定義」,且因國防部與美麗華聲稱飯店將供「國軍官兵、員工、榮民、後備軍人及其眷屬等特定人」消費,也不具公共建設性質,不符促參法規定。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24日(四)於施政總質詢時指出,在這個案子中,因為有七筆市有土地供國防部「無償撥用」,市政府應該全盤了解來龍去脈,但就在上周於議場詢問財政局長相關問題時,卻一問三不知。國防部94年就拿我們免費的土地去跟美麗華簽約,7年來多次遭內政部駁回,負責市有地管理的首長怎麼還能置身事外,還推說94年時還沒擔任局長。



這七筆市有地最早是在73年,國防部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無償撥用取得」其中三筆地號,依據當時的撥用計畫書中寫的是「做為接待貴賓及外賓使用」。94年8月1日再依同法「無償撥用取得」另外四筆地號,撥用理由「基於營區完整性及管用合一」,結果還沒等到市政府同意,94年8月11日國防部就跟美麗華完成簽約,甚至早在94年5月18日國防部就已經公告「聯勤陽明山招待所民間參與整建營運(ROT)」案,國防部這種先斬後奏的作法是不是早已獲得市政府的默許呢?



這個案子其實已經走到死胡同了。因為本案是依促參法辦理,而促參法又規定必須符合”公共建設”定義,因此,本案適用對象若是只限軍眷,那就不符合;可是如果不限定使用對象,則這七筆土地又違反原無償撥用目的,市政府就必須依法取消撥用。因此不管如何,這個案子都走不下去了。



黃珊珊議員要求財政局要重新檢視國防部向內政部送件的資料中是否有提及美麗華飯店將供「國軍官兵、員工、榮民、後備軍人及其眷屬等特定人」消費,如果有,其實就已經違反財政局當初無償撥用的目的,因為細看一下上述使用對象的規定,請問一下,在台灣除了陸客,還有什麼人不符合這個規定,這根本已經違反原撥用計畫書的目的,因此財政局應立即取消這七筆土地的撥用,幹嘛讓國防部免費拿我們的土地去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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