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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 13:55:56瀏覽1103|回應0|推薦7 | |
有民眾前往聯合醫院治療酒癮,卻在服用特許進口,目前尚未取得國內藥物許可證的「戒酒發泡錠」後下半身癱瘓無力,一狀告上法院,結果卻無法證明因果關係敗訴,就連申請藥害救濟也被駁回,原因就是該「戒酒發泡錠」並不是”合法藥物”。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1日(二)於警衛部門質詢時指出,陳情人予92年間在母親的勸導下前往松德院區治療酒癮,當時醫師建議採用國內尚未取得許可證的「戒酒發泡錠」,在服用約3個月後就出現急性下肢麻木、無法正常行走的徵狀,經仁愛院區診斷為「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93年間轉到台大就診並追蹤病情,在當時台大診治醫師告知下方知,在國外病例的確有少數人因為服用「戒酒發泡錠」後產生末梢神經病變等嚴重副作用。 黃珊珊議員表示,關於藥物以及病發之關聯性固然有其專業性,但卻也凸顯一個嚴重問題,就是民眾前往台北市聯合醫院就醫拿藥,結果吃出問題了,卻無法申請藥害救濟,而且這還是聯合院區向衛生署申請核准進口的藥品,衛生局以及聯合醫院應該研擬相關補救措施,避免類似狀況發生。 根據藥害救濟法第一條,「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而同法第三條,所謂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得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而這個「戒酒發泡錠」雖經衛生署核准進口,但並非藥物許可證用藥,因此不符合藥害救濟範疇。 但是問題來了,這個「戒酒發泡錠」早在1951年就經美國FDA許可,怎麼國內尚未核准使用?原來只是因為國內沒有太多人使用這款藥品,藥商利潤少就懶得循正常管道向衛生署申請藥物許可證,而改以專案申請方式進口使用,結果就是造成用藥民眾無法申請救濟,權益受損。況且,藥商此種便宜行事的方法還可以規避藥物救濟基金的徵收。 黃珊珊議員最後要求衛生局必須針對此一案例進行檢討,除了向衛生署建議修法,像這種國外早就取得藥物許可,只是礙於程序未有藥商申請許可證之用藥,一旦有藥商申請進口,就應比照許可證用藥徵收業者相關基金,並且能受到藥害救濟法保護。此外,也應對此一案例研擬適當之補救方式,解決受害民眾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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