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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及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2014/08/05 16:50:56瀏覽4290|回應0|推薦0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林國成、陳政忠質詢組5日(二)於警衛部門質詢時指出,有位民眾反映,七月中在信義區知名健身俱樂部內手機遭竊,於是透過網路報案,承辦派出所及員警也很幫忙,調閱了俱樂部的監視影帶,但對於案件仍無幫助。按照過往經驗,警方就會根據報案人的電話號碼以及手機內碼,向電信業者調閱通聯記錄,問題來了,警方表示因通保法修正後,本刑三年以上之刑事案件才能調閱通聯,因此,這類案件無法辦理,究竟這是通保法修正下的惡果?還是警察的推託之詞?警方必須說清楚,並建立一套完整的處理流程,才能保障報案人權益。



黃珊珊議員表示,通保法的修正與日前媒體報導將影響失蹤、自殺以及手機遺失等案件相關人權益,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因為按照現行電信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上述案件都還是有法可以辦理手機遺失案件。只要在SOP流程中,請當事人補填一份同意書,就可以向電信公司調閱。因此,拿通保法修正為理由,延宕相關案件的承辦根本是警察推卸之詞。



陳政忠議員補充,就拿失蹤人口以及民眾自殺求援案件來說,在內政部警政署102年的FAQ中,就曾引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及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來說明為救援民眾自殺案件,向電信業者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為完全合法行為。

至於民眾更經常碰到的手機遺失或手機失竊案件,又會有影響嗎?



林國成議員表示,其實針對這類案件,早在96年警政署也訂有「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台北市政府也在同年訂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調閱通聯及電信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因此,若是「手機失竊」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警察依上述相關規定就能向電信業者調閱相關資料,作為辦案依據。



黃珊珊議員指出,依據電信法第七條以及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相關規定,用戶自己都能向電信公司調閱自己的通信紀錄,因此,不管是手機遺失,或是手機失竊,其實警方在相關受理報案的流程中,就增加一份制式表格,請報案人填寫同意書,同意警方代為調閱相關紀錄做為辦案依據。



最後,本質詢組要求警察局以及轄下各分局、派出所,別把通保法修正的問題無限上綱,而去延誤相關案件的偵辦。失蹤人口協尋,自殺案件求援,這都是攸關人命的緊急案件,絲毫馬虎不得。既然已經有既定規定,那就照規定辦案,至於跟民眾更息息相關的手機失竊與遺失情況,為了補足程序的合法性,那就依法要求當事人填具同意書,再向電信業者調閱,就別再拿通保法當藉口了。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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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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