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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買了就沒頭燈卻遭開罰 買了再裝恐涉及擅自變更 也會被罰 應要求列為標準配備 以維安全
2014/07/28 15: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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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林國成、陳政忠質詢組28日(一)於交通部門質詢時指出,有位蔡姓民眾反映,最近收到一張罰單,因「未裝單車頭燈」遭罰。但這輛單車買來時就沒有頭燈配備,若依照被處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72條規定「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來看,沒裝頭燈也會被罰,自行裝頭燈也會被罰,難不成要他不騎腳踏車出門?
黃珊珊議員補充說明,蔡先生的狀況是車子買來時的基本配備就不包含頭燈,而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是「不依規定保持」,本來就沒有的配套,實在不知道該如何「保持」。再者,蔡先生也清楚裝置頭燈的確比較安全,但若去裝設頭燈,按照規定豈非變成擅自變更。
基於安全,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都應列為基本配套,應要求製造商或車商,否則消費者怎麼做都可能違法。
林國成議員舉例表示,現在去大賣場的自行車專區,或是一般的單車專賣店看,法規規定中的煞車與反光裝置大概都是基本配備,但鈴號與燈光就不一定了。尤其是前後燈,往往變成另行加購的配備,而非原廠設計。當然,這很大的因素是在於這些單車的功能不盡相同,有些公路車或登山車,基於「競速」的要求下,這些裝置都不會在原始設置中,但如何要求這些車輛在上路後增加這些安全裝置,就是交通局與交通大隊必須加強宣導的。
陳政忠議員補充說明,加強腳踏車的安全駕駛觀念是必須且重要的。從交通大隊100年~103年6月底的統計資料,100年自行車交通事故有306件,101年有355件,102年有413件,103年1-6月則有204件,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案件數是呈現增加的趨勢,因此,從法規上去要求這些安全裝置是必須的,那不僅是保護騎單車的人,也保護其他用路人,但怎麼落實把這些安全裝備列為單車的基本配備,交通局應該要有完整的規劃與方案。
最後,本質詢組也要求交通局與交通大隊,不能只把「微笑單車」當作郝市長重要的政績,而去忽略了單車上路的風險性。從交通事故呈現的數據上來看,這兩個單位很明顯都不及格。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應該把重心擺在如何提供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與用路觀念上,這樣才能打造一個行車有禮的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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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uper33&aid=1549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