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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4 08:25:43瀏覽1758|回應0|推薦5 | |
中國時報 2007.12.04 保證債務改限定繼承 可望三讀 林諭林/台北報導 《民法繼承編》修法昨進行最後階段協商,針對「保證債務」部分,朝野無異議達成共識,未來若債務人在償債過程中,幫其作保的保證人死亡,之後債務人財務發生問題無力償債,保證人子女雖需負擔債務,但負擔範圍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亦即「限定責任」繼承精神。 但這項修法並未溯及既往,只是保證人子女若是未成年人,同樣可依上次協商結論,主張「限定責任」,且可無限期回溯。若保證人死亡前,已因債務人無力還債等因素,必須承接債務人債務,且債務在其生前沒有還清,保證人的成年子女仍必須繼續負擔剩餘債務。 舉例來說,若A跟銀行借了一千萬元,並由B作保,且當B死亡時A依舊在還錢,但A還到剩五百萬元時,因故無法繼續還錢,債務就會轉移到B的繼承人C身上。修法前,C必須完全負擔這五百萬元債務,意即「概括繼承」;修法後,若C只從B身上繼承二百萬元財產,就只需償還二百萬元債務,意即「限定繼承」,避免無辜的繼承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繼承大筆長輩因作保背負的債務。 與會者轉述,由於包括銀行公會在內,都支持保證債務繼承應修法改為限定責任,所以協商進行的相當順利,只有金管會參事曾國烈一直持反對意見,認為不應修法。 據轉述,曾國烈會中認為,修改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會造成放款緊縮,屆時民眾借不到錢,「要是發生什麼事,銀行局可不負責!」他並主張若依此修法,未來保證人死了,主債務應該視為「全部到期」,亦即分期未償還的債務,必須一次償還。 然而,曾國烈的意見,引來朝野立委群起圍剿。許多與會人士並抱怨,連銀行公會都贊成的案子,曾國烈不知道在反對什麼?「比銀行團還要銀行!」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更諷刺說:「你們民進黨會被曾國烈害死!」 朝野最後協商共識,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新增第二款:「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使發生帶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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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