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派學者俞賜寬曾經引徐逸偽詔來強調若盛宣懷擁有釣魚島,則該島若有行使國家功能,則亦視為領土。但後來徐逸的慈禧詔書被踢爆為假,他的說法反而成了日本擁有釣魚台主權的有力證據。
俞賜寬:「日本此種承租行為的動機乃在企圖表明其能在釣魚台列嶼有效行使國家功能,並藉此證明日本在該列嶼享有主權。因為在國際法下,一個國家如果對某個島嶼享有主權,則這個島嶼(或土地)在該國的國內法下之所有權可以屬於它的國民;政府如果要使用這個島嶼(或土地)時,可以向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國民承租,如此便發生該國在法律上的租賃關係。換言之,日本政府的上述動機在於企圖向世人表示日本對釣魚台列嶼具有主權,並能在該列嶼行使有效的國家功能。」
如今日本政府「正式」購買尖閣諸島行使國家功能,等於再次確認尖閣諸島是日本領土。
1953年國際法院在英吉利海峽群島案的判例中,對於英國與法國間關於小島主權的爭端,最後裁定靠近法國的小島歸屬英國,其所依賴的法律理論就是英國已在島上有效行使國家功能。
英國威爾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台灣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陳荔彤在一篇:琉球群島主權歸屬,摘要部份如下
琉球主權之歸屬,雖於歷史、政治與經貿的角度之研究甚少,但其在國際政治與法律地位的層面上之關係卻不單純。首先,基於歷史傳統面向探討之,可知琉球雖自明朝為我國藩屬國,卻於「分島改約」協議不成後日本廢藩改縣而告亡國,及「馬關條約」更使日本對琉球之佔領事實已告歷史主權而確立。
再者,就政治現實面向探討,可知二次戰後美國「託管」琉球群島,但美日間亦有默契,使得美國以日本對琉球保有「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為由而預留日後依主權歸還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turn)移轉予日本之伏筆;另一方面,我國於「中日和平條約」亦未對琉球自治或獨立有所主張,使得此後無法再於琉球主權歸屬議題上據理力爭。最後,毋寧由國際地位與國際法面向探討,可知我國對琉球主權地位以難能置喙,而國際法上日本藉由「征服(conquest)」手段取得琉球領土主權亦為合法,在無其他國家反對之時,已逐漸建立其正當性。
[1]. 陳荔彤,琉球群島主權歸屬,東海大學法學研究,Vol 2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