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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3 21:44:08瀏覽1488|回應3|推薦12 | |
林益世案燃燒了很久,也讓我想起民國94年5月的一紙公文:ooo院秘書長94年5月16日ooo號函,主旨:函送94年5月11日本院第ooo次會議對「當前ooo報告」案之決定及 院長提示如附件,請查照辦理。 以秘書長名義對外行文,這可能是政府部門長年來的傳統?但卻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秘書長究竟是何角色? 一、從字面上來看,大家應該都知道秘書長不就是幕僚長嗎!通常秘書長是要針對人、事提出更高明的見解,陳送上級核定,因此秘書長應該是位高而沒有任何權力的!秘書長所有的意見都要經過首長或副首長核定後成為機關的「行政命令」,而非秘書長的命令! 二、秘書長既無權力,當然就不能對外行文、下達命令! 三、所有公務人員的意見都是經過主管核定後,以部門或構關名稱對外行文,它代表的是機關、法人的意見。所以機關、法人中的「人」(包括首長在內),是不對外行文的,因此我們只會看到「內政部 函」、「交通部 函」、「經濟部 函」、「台北市政府 函」,不會看到「ooo部長 函」、「ooo市長 函」。因此,也沒有什麼「ooo秘書長 函」的。 當秘書長可以對外行文時,正表示他的權限很大,可以「呼風喚雨」,也就是腐化的開始-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秘書長是幕僚長,他的角色相當於宰相,就像是諸葛孔明的角色;所以秘書長應該是足智多謀、經驗豐富的「老臣」。另外地方政府首長也有所謂的「機要」,或是企業裡的「特助」,都是等同於秘書長的角色,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勝任的,他們都需要更多的歷練,以及淡定的功力!。 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首長都該從林益世事件中得到寶貴的教訓:民主選舉、政黨政治不是分贜政治,謹慎用人才是執政成功的首要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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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