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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平等」(入選作品)
2011/02/25 23:44:15瀏覽1234|回應0|推薦30

  我國這幾年在性別平等、工作平等上的立法、修法上進步很多,是很可喜的現象!不過,有些地方到了走火入魔、矯枉過正的地步。原因可能是民眾、輿論的錯誤認知,或主管機關的偏頗見解所造成,還有些的立法、修法是因為「選票」的考量。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都應予肯定!惟,一些針對性別或特殊身分所做的規定,則有很多討論的空間;而在實行上,為了避免違法,因而做了一些不公平的「平等」規定。

  聯合報二月二十五日「鐵路特考增體能門檻 加考1200跑走」新聞:鐵路車輛調度、機械、機檢人員,要有體力才能追火車、搬重機具、或及時在橋梁上、隧道內閃火車。考試院會昨天修正鐵路特考規則,未來這三類人員佐級考試,都要加考一千兩百公尺跑走。男生必須在五分五十秒以內完成,女生則為六分廿秒。

  的確,有些工作僅適合特定性別,但企業在招募員工時一旦做了性別的限制,就很可能被認定為「性別歧視」而遭到處罰,因此企業只好採用體能測驗做為門檻。但又為了避免遭到另一方或媒體的攻訐,勉強地訂出不同性別的標準。

  鐵路特考一千兩百公尺跑走,訂定不同的男性、女性標準,應該就是為了性別「公平」起見而來的:男性體能較好,速度較快,標準應較高。但這種因性別而有不同的標準,算不算是不公平的「平等」?值得吾人深思!

  按鐵路局該項考試之所以要加考一千兩百公尺跑走,且要一定的時間完成,是基於體能及安全(閃火車)考量?那麼以一千兩百公尺的時間計算,女性要多花7.32%的時間;然而安全問題往往是千鈞一髮的事情,不因性別而能豁免,我們對性別訂出不同的標準,便有商榷的餘地!

  拙見認為工作既不得有性別歧視,且同一工作所需的專業、體能既相同,就應訂定同一標準。我們應該注意的是:訂定體能測驗的合理性,而不是體能標準的性別差異性。

  懇請我們的主管機關或媒體,面對企業人才招募時,對於企業徵才的體能規定給予較寬的自主空間,不宜以就服法或工作平等法對企業做過嚴的限制,那才是真正的平等。

PS.實務上這性別平等的規定,在私人企業幾乎是行不通的,性別、儀表往往在面試時,就成了應徵者成敗的關鍵因素----有些工作男性具有優勢,有些工作則女性具有優勢。

2011/02/28 13:35  
Dear 植物(不公平的平等)(sunmoon1951)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不公平的「平等」」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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