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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 22:44:19瀏覽1827|回應6|推薦27 | ||||
終於看到「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條文內容了,忍不住還是要表示點意見。 打從消費券蘊釀要發放時,我們一群同事都在關注,對於官員的一些想法很不以為然-怎麼搞得如此複雜?我們的想法很單純:消費券就是有期限的現金。如此才能讓販夫走卒都能用得輕鬆自在。本想消費券經過這些風風雨雨的討論,應該會更加完善了,沒想到還是設計得這麼有「學問」! 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中最主要的條文是第六條: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還有針對違反第六條的第九條罰則:罰消費券面額一至三倍的罰鍰。 政府要振興經濟,也不用如此「強硬」吧!(該強硬的不強硬,這個消費券的「德政」是不是應該溫柔一點!) 一、消費券不得找零:能不能找零?就由商家決定,兩廂情願又何妨?商家不同意找零,生意可能就沒了。 二、不得轉售:消費券既然可以捐贈,轉售又何妨?不得轉售,贈與總可以-一方贈與消費券,他方贈與現金。轉售也可以在台面下進行,根本是防不勝防,就不用多此一管了。 三、不得兌換現金:這裡指的是不得向銀行、商家兌換現金吧?向親朋好友兌換現金應該是可以的;不可以,但也抓不到呀。 四、不得做為商品禮券、現金禮券:當作禮券,最終還是會用於消費,也符合消費券的目的啊。 五、不得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這項規定主要是「強迫」在97年9月30日前消費,避免轉換成儲值後延長其消費。 其實,消費券可以單純地視為現金,每人只不過3,600元,怎麼可能在八個多月裡的消費額達不到3,600元。消費券只是延緩了現金的使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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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