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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15:46:04瀏覽1259|回應0|推薦1 | |
【聯合報系校園特約記者蘇治宏/報導】
泳振公司實際負責人屠建勛(原名屠建勛),與登記負責人黃玉雯,明知公司應收股款100萬元,且應由股東如實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然由不詳管道調取100萬元資金,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向主管機關表明收足股款。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以違反公司法提起公訴。 屠建勛為泳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黃玉雯為圖蠅利,同屠約定以每個月給付一萬元的代價,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兩人明知泳振公司章程所定的公司資本總額為100萬元,分為10萬股,每股金額10元,共100萬元的股款應由股東繳納,然而基於犯意,明知股款為由股東繳納,竟然還從不詳管道調取100萬元資金。 起訴書指出,民國91年2月5日,有兩筆資金共100萬元,存入泳振公司在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的籌備處帳戶內,並由不知情的會計師於隔日出具查核報告書向主管機關表明收足股款。 通過驗資程序以後,屠在同年月的7日及8日,自前開帳戶轉出100萬元,有害泳振公司的充實,並使不知情的承辦公務員登載在職務上掌握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有損害主管機關掌管公司資料正確性之嫌,因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 (記者改過版/王聖藜大哥) 泳振公司實際負責人屠建勛(原名屠建勛),與登記負責人黃玉雯,明知公司應收股款一百萬元,且應由股東如實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然由不詳管道調取一百萬元資金,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向主管機關表明收足股款。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公司法提起公訴。 屠建勛為泳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黃玉雯為圖蠅利,同屠約定以每個月給付一萬元的代價,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兩人明知泳振公司章程所定的公司資本總額為一百萬元,分為十萬股,每股金額十元,共一百萬元的股款應由股東繳納,然而基於犯意,明知股款應由股東繳納,竟然還從不詳管道調取一百萬元資金。 起訴書指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有兩筆資金共一百萬元,存入泳振公司在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的籌備處帳戶內,並由不知情的會計師於隔日出具查核報告書向主管機關表明收足股款。 通過驗資程序以後,屠在同年月的七日及八日,自前開帳戶轉出共一百萬元,有害泳振公司的充實,並使不知情的承辦公務員登載在職務上掌握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有損害主管機關掌管公司資料正確性之嫌,因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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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