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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諮詢案件之三
2008/02/22 15:57:40瀏覽543|回應0|推薦0

【引述好友的問題】

最近傳出一個消息是,台北市內湖區知名補習班「奧斯福爾文教機構」,在傳單上以該機構任何老師均可體罰學生為賣點,上面寫著:若有違反上述任何規定的同學,任何老師均可立即處罰,處罰原則以體罰手心為主,犯第一次者,處罰「20次方」下,犯第二次者處罰「21次方」下,如此類推。

有關此事,你的看法如何?

【回覆】

首先我先聲明:關於這個文教機構的一切,個人並不清楚,所以我先上網查詢了一下關於這個機構的簡介及教育方針和理念,其實還蠻符合教育及科學精神地,但是這樣的機構居然出了一份如此內容的傳單,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馬上聯想:難道在執行面上的事實,真的必需要做到這樣才能讓當地家長信服,才算是一個特色,而能夠幫助宣傳跟招生嗎?我個人頗感意外,畢竟這是違法又不符合潮流的政策。

我個人馬上產生一個念頭,這個機構所做出這文宣的招生操盤者,應該沒什麼概念及經驗,不然不會提出這樣的訴求來作特色,有些事要做可能是因為被需求,但也該是偷偷地做,且只能在班內對家長偷偷的說,不該是做成文宣,這是留有實體的證據地,想被撤牌但苦無機會嗎?太沒概念啦。

但念頭隨之一轉,該機構是不是也有被栽贓的可能,如果說〈奧斯福爾機構〉在當地有造成其他業者地威脅,那這份傳單可能其實是其他業者的作為,故意散發這樣的訊息來造成教育單位對該機構的關心,目的可分為兩種:一為,如果該機構真有體罰學生的事,那借由此動作,來讓此機構被督導或因此歇業,而獲得利益;二為,就算此事為子虛烏有,經謀體渲染之下,也夠該機構忙上一陣子,解釋,澄清,儘管是清白之身,也有可能對機構聲望造成些許傷害。

【結論】

對於體罰學生,我個人沒有太多想法,感覺上應該是要因人而異,讓體罰成為管理的一環,用在體罰後會對學生行為導正有效的人身上,像記功記過一樣的一種方式即可,而非討論是否應該存在。今日所發表的言論,是針對此問題的感覺及想法,不對應否體罰多作發表,但是補教業者惡性競爭的手段,實在時有所聞,請家長們明察!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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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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