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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4 14:54:47瀏覽825|回應0|推薦2 | |
看中國歷史中權力契約結構的統治機制失能現象
功高震主――皇帝要不要殺功臣v.s.功臣要不要造反 「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上,周而復始地上演著這幕大戲。由於每朝每代都發生了此類事情,因此從邏輯上、直覺上來說這都不應該是某個皇帝個人素質條件問題,而是一個結構性問題。 「統治」本身是由屬於所有權人及其代表人的「統權」及屬於經理權人或代理人的「治權」所構成的兩層結構。行使統權的統理(governance),是所有權、代表權的運作理則與規範,乃針對每一種類型組織體專屬產權的處分配置與利害分派(分餅)的機制;行使治權的治理(administration),則是經營權、代理權的運作理則與規範,這是針對專屬產權利用交易(造餅)的機制。 「不完全性權力結構下的統治權委託契約」 統理權與治理權是一種基於契約的結構,在契約中進行人類社會的各種生產與交換:私有財及準私有財在公司組織機構內部,進行其生產與交換;公共財及準公共財則在政府機構(包括多國跨國政府組織)的內部進行。因此,不同的契約對應出不同的統理結構,不同的統理結構的運作效能則由交易成本決定。關鍵是,各種類型組織中的激勵強度、協調能力、行政控制、契約法制、官僚機構成本,以及契約不完全性(incomplete contract)等特徵,又會回過頭來決定了交易成本。 借用公共經濟學理論,我們可將皇帝與功臣間的關係看作一種「契約結構」關係。皇帝作為帝國的所有者,控制著帝國的產權,但他不可能直接治理國家,必須委託一個或數個代理人來幫助他管理國家。在這樣一個委託代理關係下,皇帝按照其契約結構的「分餅機制」並給功臣們高官厚祿,對其要求是勤奮任事,履行契約結構的「造餅機制」為皇帝效命。不過皇帝最主要、最關心的還是要求功臣們「不得造反」(統治機制失能),而該契約結構中統治機制是否會失能,則取決於契約結構的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成本之懲罰威脅力度只能降低統治機制失能的三分之二可能性」 對任何一個皇帝來說,確保江山萬代的所有權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維持不讓統治機制失能,是中國歷代皇朝的所有者(皇帝)絞盡腦汁來解決的問題。其中關鍵在於識別誰會造反。但這是一個不完全性契約的權力結構:大臣們自己知道自己造不造反,皇帝卻不知道誰是逆臣,誰是良臣。宋太宗在991年時對大臣們說:「國家若無外憂,必有內患。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防。惟奸邪無狀,若為內患,深可懼也。帝王用心,常須謹此。」 如何才能讓皇帝穩坐皇位,首要的要件就是使其交易成本提高,也就是加強懲罰威脅力度,諸如滅九族、淩遲等處罰手段,以確保統治機制的運作均衡。提高權力契約的交易成本,固然可以降低統治機制失衡的三分之二可能性,然而對那些可能造反的功臣,尤其是整個契約中那三分之一的功高震主、開國功臣們(風險愛好者),不僅不會有太大的震懾意義,反可能促誘他們冒死一搏。 「家天下權力結構必然存在統治機制失能之螺旋循環現象」 當天下已太平,對於那些所謂功高震主功臣們而言,皇帝已再無具吸引力之資源予以分配時,原本「家天下」均衡的統治機制將極可能發生顛覆。此時,功臣們將面臨要不要造反的情境,而皇帝則陷入了要不要殺功臣的抉擇。歷史上的韓信與劉邦、唐朝的李世民、明朝的明成祖、清朝的多爾袞都是顯明的例子。只是,李世民是「造反」的成功案例。不過李世民能成功恐怕也因為他是皇族的緣故,遇到的反抗較小,異姓的開國功臣做此事成功的機會就小得多;而多爾袞雖不造反當皇帝,亦未被皇帝所殺,但卻仍形成治理權強壓統理權,造成統治機制失能的不正常現象。似乎只要是家天下的權力結構,殺不殺功臣?造不造反?就是一個循環的必然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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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