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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2 16:43:06瀏覽653|回應0|推薦0 | |
身分競合抉擇是提升僑生人才留台服務的第一課題
所謂「僑生」係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來台升學者,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僑生之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在學期間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活輔導等措施。 所謂「外國學生」係指非中華民國國籍,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或經外國政府依合作協定保送來台就學或自行申請來台就學者,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然就進入就業市場後,據僑生畢業後留台工作之相關法規定,並在過往拓展我國海外影響力的僑教政策推動下,僑生人才與外籍人才幾乎等同適用,而異於本地本國人才之適用。 第一,畢業僑生留台工作,需取得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工作許可。另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移民法第9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之規定,無戶籍國民僑生須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後,始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第二,為保障國民之就業權益,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另依第46及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須受工作種類、許可期間之限制,並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始得從事許可範圍內工作。 第三,畢業僑生若具備專門或技術性之工作專長,可依據下列規定申請留台工作: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A.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B.交通事業工作。C.財稅金融服務工作。D.不動產經紀工作。E.移民服務工作。F.律師工作。G.技師工作。H.醫療保健工作。I.環境保護工作。J.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K.學術研究工作。L.獸醫師工作M.製造業工作。N.批發業工作。O.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二)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2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應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惟第6條規定「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前條第二款受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必要時,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開放特定行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僱用外籍人士後,雇主得依規定提出申請,該等外籍人士即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這是我國相關主政機關如何提升僑生人才留台服務之競合抉擇下的第一個關鍵課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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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