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3.03.13 03:13 am
金管會昨(12)日宣布,未來不良債權的出售僅限聯貸案、境外授信案等3條件,其餘均不准賣,消費金融不良債權幾乎全面停售,案源萎縮後,資產管理公司受衝擊最大。
金管會日前邀集相關業者及公會研商後,達成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將採「原則自行催理,特例允許出售」的共識,這也是13年來國內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重大政策改變。
根據金管會統計,從2001年政府鼓勵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以來,到去年底止,金融機構累積出售的不良債權有1.5兆元,隨著逾放降低,處分不良債權的金額也日益下降,去年一年僅298億元。
在金管會這項新政策推出後,未來不良債權出售的金額將更加減少。
金管會銀行局長邱淑貞昨天表示,金管會近日將修正發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明訂以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除下列3類情形外,應以自行催理為原則:
第1類是,金融機構最近4季季底的平均逾放比率大於3%,經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案件。
第2類是,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授信案的借戶相同且需與聯貸案併同處理的案件。
第3類是,境外分行的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境外授信案件。
由於目前銀行逾放都在3%以下,加上聯貸案及境外授信多以企金為主,未來消金的不良債權幾乎是全面停售。
修正案並將明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訂定應買人的消極資格,如不得有犯罪紀錄等,且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以維護債務人權益。
金管會表示,過去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影響,金融機構資產品質不佳、逾放比率高,為提高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效率,在2000年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時,由立法院提出第15條有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的機制。
之後,經過金融機構積極打銷呆帳後,國銀平均逾放比率自2002年4月底的11.76%,降至去年底的0.40%,同期間出售不良債權金額也隨之下降,從2002年一年2,449億元,下降至去年一年29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