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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8 11:55:18瀏覽756|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6.08 03:01 am 司法院指出,為落實扶助社會弱勢,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存權利,此次強制執行法修正條文增訂: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及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範圍內,均不得為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並未作此規定但可准用強制執行法,未來如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因故欠繳健保費或罰鍰等,行政執行單位將不可直接從他們領取的社會補助或福利津貼中從查扣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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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