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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09:58:38瀏覽618|回應1|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5.09 03:27 am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曾建議在中央銀行組織法修正案中,增列金管會代表為央行理監事會成員之一,但在央行反對下,最後行政院裁示維持現狀;這次金管會組織法修正案中,法律明訂部會首長兼任委員的部會,也未包括央行。金管會與央行的互動再度引發關注。 立法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周三(11日)將審查金管會組織法修正案,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各部會組織也配合調整,金管會被列為組織改革的第一波,預計明(101)年上路。 金管會組織法修正案重點包括,決策模式從現行的「委員會制」改為「首長制」,過去重大金融決策、處分案等重大議案,都必須由委員會通過;以後委員會將不再有決策權,僅具諮詢功能。 主委及政務副主委,任期四年,現行規定屆滿得連任一次,新規定則改為,期滿得續任且無連任一次限制。 新規定對委員採彈性設計,可設六到12人,包括聘請學者專家出任的專任委員,及由政府相關機關首長出任的兼任委員兩種。 組織法修正案中並明訂,財政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長及法務部長三人為當然委員,其餘行政院長得就相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人士,聘任之。 令外界好奇的是,央行與金管會業務相關性遠超過上述三個單位,卻未被明列在兼任委員的機關首長名單中。行政院官員昨(8)日表示,將來行政院長指派的委員中應該會包含央行。有官員打趣說:「央行雖然不同意金管會去當央行理監事,但金管會應該還是讓央行(首長)來做委員。」 配合組織定位的改變,修正案刪除委員須超出黨派,及不得出席政黨活動規定。包括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在內,以後都將直接由行政院任命,不再像過去要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令。 針對立委提案金管會主委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部門官員認為,中央組織基準法已定位金管會是非獨立機關,既不是獨立機關,首長就不需要像獨立機關一樣要立法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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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