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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連動債 金管會開小門
2010/07/31 09:48:55瀏覽459|回應0|推薦0

‧聯合理財網 2010/07/30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管會29日宣布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規定,若投資人表明已經充分審閱並簽名,銷售機構可以不等三天審閱期;另外,宣讀投資人須知也可改以交付書面資料。金管會強調,上述放寬措施僅針對資產3,000萬元以上的專業投資人。

至於一般非專業投資人,金管會認為,現行嚴格措施有必要持續辦理,不能放寬。

金融海嘯爆發後,銀行銷售的境外結構型商品(連動債)讓投資人損失慘重,甚至引發社會問題,金管會去年7月23日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從嚴規範金融機構銷售連動債。

金管會統計,新制實施至今一年,市場共發行53檔新境外結構型商品,其中51檔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僅兩檔是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這兩檔分別是國泰人壽與富邦人壽銷售的連動債保單;銀行業者則尚未對一般散戶銷售連動債商品。

最近歐洲商會、美國商會、金融總會和相關業者對連動債實務運作提出各種建議,金管會彙整外界意見後,29日預告修改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較大的改變是針對專業投資人開了兩扇小門;至於非專業投資人,金管會認為仍須嚴加保護,不能放寬規定。

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金融海嘯後,非專業投資人對銀行的信賴問題還要時間復原,現在連動債相關爭議還在處理,如果放寬法令標準,是很奇怪的事,因此認為現在還不到放寬時機,且非專業投資人對連動債的需求也沒那麼大。

至於專業投資人,金管會放寬兩項措施。首先是銷售機構自行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文件,可以用「中文簡譯本」代替「中譯本」,並名列其內容。

第二是原本規定銷售機構說明連動債商品後,必須給專業投資人至少三天審閱期,放寬為如果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經充分審閱並簽名,可以不必有三天審閱期。

原本金管會要求,銷售機構銷售連動債時,必須向投資人宣讀該商品的投資人須知重要內容,並錄音保留紀錄,本次也放寬對專業投資人可以改用書面或影音媒體的方式取代。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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