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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1 11:02:26瀏覽695|回應1|推薦0 | |
‧聯合理財網 2010/06/01 在連動債等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衍生爭議後,金管會為進一步確保投資人權益,要求銀行公會針對國內銀行辦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訂定自律規範,明訂銀行提供給一般自然人客戶的商品種類。 銀行公會日前已完成自律規範草案。根據草案,將來銀行對於賣給一般投資人的結構型商品,必須明確區分保本型及不保本型。 交易門檻 1萬美元 在不保本型的結構型商品方面,銀行提供這類商品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包括存款連結外幣匯率選擇權的結構型商品,如雙元貨幣選擇權組合式產品,產品期限不超過三個月,承作時的交易門檻則為等值1萬美元。 存款或商品契約連結商品選擇權的結構型商品,如黃金組合式產品,連結的商品標的以黃金、銀及其他經央行核准可承作的商品類資產為限,且產品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承作時的交易門檻為等值1萬美元。 至於存款連結台灣政府公債選擇權的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過一年,交易門檻為等值新台幣100萬元。 縮短期限 降低風險 銀行業者表示,結構型商品的產品期限愈長,代表可能的波動愈大,對投資人的風險相對愈高,基於維護投資人權益,希望產品期限不宜太長,以免風險太高。 至於訂定最低交易門檻的用意,則是希望是要有一定投資經驗及資金能力的投資人,才能承作這類商品。 此外,銀行賣給一般投資人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時,應同時提供設計有到期時不低於70%保本比率的同系列結構型商品,讓投資人可選擇。 在保本型方面,保本型結構型商品可以同時連結二種或二種以上的資產類別,但也必須符合一些原則,包括不得連結新台幣匯率指標、本國企業在國外發行的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信事業在國外發行的受益憑證等。 金管會官員表示,銀行公會這項自律規範提報金管會後,金管會會站在維護投資人權益的立場再審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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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