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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內外-欠政府錢要聲請破產 門都沒有
2009/06/07 09:58:19瀏覽966|回應1|推薦0

2009-06-07 工商時報 【張國仁】

     6月2日,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作出一項重大決議,內容重點是,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僅僅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不夠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時,債務人即使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也應該不予准許。

     簡單的幾句話,內含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優先債權等民法、破產法等的專業用語,一般人難窺其堂奧,根本看不懂它的真正意思。其實白話的意思就是,欠政府的錢,即公法上的債權,諸如稅捐等,如果沒有繳納償還清楚,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門都沒有。

     難怪法院民事庭及民事執行處的法官們,在獲悉這項決議後,都很高興。因為,今後碰到類似的情況債務人來聲請宣告破產,再也不必傷腦筋,裁決駁回即是。

     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庭這項決議,與一般人民的看法,落差實在很大。一般的看法是,就是因為真正的窮途末路、家徒四壁,所以才希望法院裁定宣告他破產,來了結所有債務。否則那個人願意由法院宣告破產,而成為人人棄之如敝屣的社會邊緣人?

     現行破產法規定,要讓法官宣告債務人破產,須符合「破產3要素」,法官就可以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這3要素就是,1、債務人必須有「產」可破。這「產」是要多少錢呢?沒有一定。就是要有些錢足夠讓法官付給選出來的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各項事務的費用才行;一個人真正是一窮二白,是無法企求法官准許宣告他破產。2、是資產一定要小於負債。3、是債權人至少是二人以上。

     從破產3要素來看,照理說債務人只要籌到一筆法官認為可以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就可望獲得准許宣告破產。但如今最高法院這項決議出爐,等於宣告此路倘若要行得通,還需要解決另一項關鍵的前提,那就是不能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一來,聲請法院裁准宣告破產的難度,自然更高了。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日前在討論債務人的財產不夠清償稅捐等公法債權,法院應否准許他聲請宣告破產時,會中有「甲說」與「乙說」的爭執。

     甲說是認為,破產制度既然兼具債權人平等受償,及債務人經濟更生的功能,且依破產法規定,有優先權的債權,也只是先於其他債權的受償,那麼,法院自然不得因為債務人所欠的是稅捐、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所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就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而認為「沒有宣告破產的實益」。

     乙說則主張,債務人的資產,已經不夠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其他債權人更不可能受到清償。因此,假使宣告債務人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的管理、分配所產生的費用及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得破產財團的財產更為減少,優先債權人(指稅捐機關)的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不可能受到分配,這就與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制度的本旨不合,法院當然就不應該准許這樣子的債務人宣告破產。

     最高法院民事庭或刑事庭的決議,雖然不是判例,但對下級審,如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都有拘束力。總結最高法院民事庭這項新的決議公布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就是,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前如果還欠政府任何一塊稅捐等金錢,未來是不可能獲得法院破產宣告了。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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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阿信
苗栗縣政府是土匪-誣罰亂用行政處分 (大家一起來反制)
2011/09/17 19:46

苗栗縣政府是土匪-誣罰亂用行政處分 (大家一起來反制) 

小民前段時間(民國98年間),因農業之需砍伐,有依規定申請簡易水保繳交回饋金及申報完工,且就原有面貌除草砍伐,未有開發動作,卻遭受苗栗縣政府以違反水保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處分,案經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10號判決書1),乃縣府水保科仍再開新單處分(已進入救濟階段),小民根本非位於保護區嶺線之內,且根本沒有開發,土匪苗栗縣政府水保科故意栽贓,為績效不當處分,且原有既有道路(已供大眾20年以上通行)稱之違規道路及單以砍伐及申報完工之航照圖及照視為開發,縣府人員無具體事證及查察,乃主觀認定誣告誣罰,請網友主持公道,若知有親戚朋友曾遭此誣罰 ,讓我們共同連署向農委會及監察院陳情,將不肖及誣罰人民的公務員(雇員魏展菁,科長蔡正新)繩之以法.亦歡迎網友引用此文章,公諸於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