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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4 00:39:13瀏覽548|回應0|推薦3 | |
引用文章兩妻皆判正娶 講師難享齊人福 就所引文章所言之案件而言,蕭姓講師自是理虧,自然面對余女之告訴難以取勝。但由許女提出婚姻有效之訴來排除於女所提之婚姻無效,是律師教授之法律漏洞(這是居於許女是善意第三人)所為之訴訟策略! 若從報導上來看,既然蕭姓男子有簽下復合切結書,本就可視為契約之成立,余女應可主張協議離婚之附屬條件,縱使蕭姓男子於法庭上作出安撫無意復合之意思表示,應可視為事後之遁辭,否則為何會簽下此一復合切結書?! 而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必須雙方當事人在善意且無過失的狀態下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但本案蕭男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縱是在登記當時並無問題,但之前所言之理由跟事後所為之行為已能證明該協議離婚是有瑕疵,且非善意。更何況蕭男於婚登記辦妥後又簽下復合切結書,讓余女相信有蕭男友復合之諾承,故蕭男之兩願離婚登記從報導上來看,若認為「善意且無過失」,應該有很大的爭議! 所以從報導上來看,雖說由許女提告確認婚姻有效之訴,並主張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暨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但也僅有許女一方之確信而非重婚雙方當事人均屬「善意且無過失」,故被駁回的一方應該仍有上訴翻盤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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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