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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的求利與政府的自我棄守(以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現況為例)
2009/07/23 09:49:40瀏覽489|回應0|推薦5

引用文章醫藥推銷員賣疾病 網路隱憂

藥商生產藥品,從研發到能夠量產上市,所花費的成本必然大過於一般食品,由於是跟人的生命有絕對密切的關係,所以各國政府都不會故於輕忽。但新藥上市的臨床試驗,往往是一個瓶頸,因為人誰也不願意當白老鼠,只好用上商業行銷的手法來找實驗者,以完成應為之程序。

而藥品生產出來以後,醫院是一個重要的銷售地,醫生醫病用何種藥,絕對關係著藥商的口袋,所以,藥商業務員的對象是醫生,而醫生去成了實質上藥商臨床試驗的背書者跟業務員。

但真正合法的藥品有管制,其實問題不大。容易造成問題的是那介於藥品與食品之間的一些商品,在台灣稱之為「健康食品」或「營養保健食品」或「機能性食品」,這些產品網伍都有改善以罹患疾病者症狀的功效,而被誤認為是藥品,廠商因應市場的需要,發現這一塊有利可圖,也就投入這一塊來或大利了!

而這一個模糊區塊,客戶暨潛在客戶都屬罹患疾病者,所以醫生的代言往往就會被相信,因此廠商花些成本找來醫生代言背書就成了必備的手法,當然在法無明近的狀況下且商品真有所需稱的功效時,這種作法是無可厚非的!但若非真是如此,問題就蠻嚴重的。以美國為例:如如果發現一些 美商的營養保健食品,尤其宣稱有FDA認證的產品,大半都繪有一行以極小的文字作上類似「FDA不保證此一產品之功效,請消費者自行慎重選擇」的附註。

而在台灣,民國88年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布施行前,這類商品是無法可管,廠商也就利用類似手法甚至是客戶見證的方式來拓展業務大肆謀利,往往因宣傳過於浮誇,導致病患延誤治療時機而枉死的狀況。但民國88年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因為法規極為嚴格,真依法執行,當時已存在的一些商品,以及廠商的生存就大受影響。因此這個法施行後就從來沒有好好被宣導暨執行,直到SARS時因為強調提升免疫力之商品過於浮濫,主管機關的衛生署才拿此法把一些廠商小小的懲罰一番!

但這也不過是曇花一現,卻也讓一些廠商體驗到修法的重要性,因此就遊說立法委員展開修法放寬之行動,因此產生了原有健食字第AXXXX號暨新增之健食規字地XXXX號的兩種認證。而市面上一些脫法或實質違法的行為也就在政府主管機關的自我棄守下而難以消除!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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