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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 15:18:48瀏覽538|回應0|推薦1 | |
江國慶的刑求是發生在 1997 年
如果以追訴時效 10 年來算, 確實 2011 年已經是第 14 年 已經逾期了 但是我不懂的是江家並非由 2011 年才開始 "訴" 這件事情 相反的, 被害人父母從 1997 到 2011 年總共 14 年來一直透過各種管道申冤 不是透過媒體唷, 而是各中央政府機關陳情請願申冤, 也直指幾位高官涉及刑求逼供 只是李朝與扁朝的國防部一直拒絕受理, 或是查的不夠徹底等.... 總而言之一直到馬朝開始, 這案終於水落石出 被害人家屬這 14 年四處陳情, 難道必須等到罪證確鑿偵結, 再用偵結之日減去事發之日來作為是否追訴的有效期嗎? 這不是很奇怪嗎? 假使有人殺人, 只因偵辦機關牛步化 (譬如說案件過多, 很辛苦, 案子一放10 年,或是各單位皮球一踢了 10 年, 總之拖了 10 年才結案) 殺人犯就可以逍遙法外嗎? 如果政府左手殺人, 右手再來個技術性拖延到第 11 年的第 1 天才偵結, 那加害者都可以 walk away free. 追訴時效的判定如果是從被害人開始追訴之日起算, 是不是更合理一些呢? 按照江案檢方的算法, 89 年在天門鎮壓學生的解放軍也不用付任何刑事責任 因為 2011-1989 = 22 年, 22 年來雖然各種媒體的報導, 受難者的眼淚, 民運團體的奔走都不算, 只因為政府沒有在追訴期限內調查並且結案. 依法治國是對的, 但是檢方對於江案追訴期限的認定, 突然讓我想起了那些 89 年那些國家機器下的遇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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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