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因應「執業執照更新及繼續教育」辦法說明
親愛的各位護理伙伴們:
相信您們對衛生署所頒布的「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及繼續教育辦法」,一定非常關心及有很多的疑問想了解,本會特將此法說明如下:
護理人員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於96年1月29日已通過其中的第8條「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此辦法攸關護理人員將來能否繼續執業重大權益問題,正因此護理同仁積極參與繼續教育課程以爭取時效達到換照所需積分點數。民國97年06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並自發布日起開始施行,相信護理同仁一定有許多積分認證問題。但辦法公告後我們卻面臨辦理之學術活動還無法申請積分認證,及護理人員參與的繼續教育課程不知由何處得知是否已申請通過認證的訊息。
基於學會服務會員保障會員權利的立場,台灣護理學會已向衛生署行文爭取保障護理人員自公告日起所參加護理相關專業學術活動之積分追溯認證事宜;且衛生署也回覆自公告日起所辦理之研習活動是可以追溯申請審定的;在此中央主管機構相關實施辦法未公告之際,建議全國護理同仁依下列方式因應:
壹、護理人員個人部份:
一、現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
步驗一: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各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或衛生局)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請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99年6月2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待換照實施辦法公告後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各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或衛生局)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1.原領執業執照。
2.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申請書-在執業執照機關
步驗二: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內(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150點以上:
Q.繼續教育課程積分150點應包含那些課程?要上那些課程?
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150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5點,超過15點以15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目前衛生署正委託本會辦理進行各項繼續教育課程統整建議案
Q.一定要參加台灣護理學會舉辦的研習活動才能取得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嗎?
取得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的途徑有很多種,除參加台灣護理學會舉辦的研習活動外,還可由下列途徑取得:
編號 | 活動內容 | 備註 |
01 | 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5點。 | |
02 |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護理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2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 |
03 |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1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 |
04 |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但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 上限50點 |
05 |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1點。但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 上限30點 |
06 | 參加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2點。但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 上限30點 |
07 | 在國內外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護理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第二作者積分6點,其他作者積分2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 上限50點 |
08 |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5點,每學期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 上限每學期15點 |
09 |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1點,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 上限15點 |
10 |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25點計。 | |
11 | 至國內外護理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2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5點。但超過25點者,以25點計。 | 上限25點 |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1點得以2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1點得以1.5點計。 |
上述積分需由活動辦理單位或護理人員檢附資料向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護理團體申請採認及審查。(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護理團體及申請採認及審查方式,目前衛生署尚未公告,本會積極建請儘速公告符合申請認可辦理積分認證單位之護理團體。。)
Q.於「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公布施行前參加的研習活動時數,能否納入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當中?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計算時間,係從「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公布施行後,依規定換領執業執照後開始計算六年,因此於執業執照換領前,帶6月20日後參加的研習活動時間,本會將待審定辦法公告後追溯審定。
二、尚未領有執業執照或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
步驗一:申請執業執照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縣市護理師護理公會或衛生局)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情 況 | 檢附文件 | 是否要積分執照有效期限? |
1. 領得護理人員證書5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註:係指今年將畢業者,不須積分) 2.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註:目前會用到的情況,不須積分) 3. 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註:係指97.06.20換照後在有效期限內異動,如歇業或換執所,則不影響有效期限) | 1. 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4. 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5. 執業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如左1.2.項不須積分, 執照有效期限由護理人員證書發照日起算再加6年) |
情 況 | 檢附文件 | 是否要積分?執照有效期限? |
1. 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護理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2.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3. 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註:係指97.6.20後發生的情況) | 除上述文件外,尚需檢附: 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25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取得方式請見一、現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之步驗二。 | 如左須積分, 執照有效期限由護理人員執登日起算再加6年 |
步驗二: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內(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150點以上:
相關資訊與一、現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之步驗二相同。
貳、機構申請積分認證:
辦法公告之日起,由於中央主管機關(護理健康照護處),尚在研擬以委託計畫方式辦理積分認證,本會亦積極建請衛生署儘早公告各符合申請認可辦理積分認證單位之護理團體。
如護理同仁尚有不清楚的地方,敬請將相關問題E-Mail至本會信箱,以便本會統一向行政院衛生署尋問釐清後回復週知,謝謝。
,台灣護理學會
理事長 李 選 敬上
民國97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