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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14:52:37瀏覽5411|回應14|推薦40 | |
收到系統轉通知,2005 年一篇舊作「雪茄 - 吞雲吐霧真情趣」竟於整整一年後惹來行政院衛生署公函一紙,大致謂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云云』。忙不迭查察該條,原來係用以規範『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行為,奇特的是筆者本非菸酒業者、該篇既不促銷更非廣告。 坊間市面介紹雪茄之國內外期刊雜誌、書籍甚多,逛一趟信義誠品、保證滿載而歸。冊冊圖文並茂、妙筆生花,但可沒見到哪一本貼印警語什麼的。於部落格書寫個人心得與想法,並非販賣產品,竟然還勞動咱們偉大的政府機構特來關注。此地部落格何其多,理應達數百萬之眾、圖文總數恐怕逾億?堂堂行政院衛生署居然找上浩瀚網海中一小「格」、小格中兩百篇之一的此篇短文,筆者實感三生有幸、無比光榮,這可比得了什麼部落格大獎還要 HIGH 呀! 一個可能,便是網路警察、衛生署諸公皆是本 Blog 之「粉絲」,賜閱之餘,突然省起應該來函「友善警告」關切一下這偶爾抽雪茄的 Blogger:要早日戒除,方能長命百歲。
第二個可能,便是網路警察、衛生署諸公已十分熟悉使用搜尋引擎如 Google、Yahoo 等等,沒事便以某些(菸、酒、雪茄、煙斗...)關鍵字搜索一番,找上這些談酒論雪茄的 Blogger 以及提供服務的 BSP(Blog Service Provider),看看能否為日益空虛的國庫掙些銀兩?
還有一個可能,便是「抓耙仔型 Netizen」閒來無事擺道當好玩。反正網路上「什麼人都有、什麼人都不奇怪」,見怪不怪、也就無所謂啦。不過,如果真有人那麼閒...
總之,該文標題已經更換、文字部份已經移除,只剩下幾張書店裏隨時翻得到、網路上垂手可得的圖片做為「非自主性刪文紀念」。得暇可能會將原文轉置 Blogspot(Google Blogger)、Typepad、Blogline 之類的「島外 BSP」(亦考慮全誌移動);沒有言論自由的地方,久留亦無謂。 上圖並非雪茄,而係巧克力。不信?請見此篇。 2006‧12(Picture taken by Author, all rights reserved) * 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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