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1/02 06:57:01瀏覽117|回應0|推薦1 | |
102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其翌日均係國定休假日,但其調移至他日實施有據者,從其約(規)定。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明(102)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以下簡稱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到底該如何放假?近日接獲許多民眾詢問的勞委會表示,該二節日都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該放假之日,工資並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前開休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在休假日出勤後,可依其意願洽雇主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補休」,不予假日出勤工資。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所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休假日」本應於放假當日放假,但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事業單位如曾經過勞資協商合意,將包括「開國紀念日」及「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在內的部分休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者,則該休假日當天(即元月一日或元月二日),始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方需出勤工作。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國定休假日當日本應放假。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元旦假期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勞雇雙方如有疑義或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進一步洽詢或申訴。 發布時間:【2012-12-25 15:00:00 】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