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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8 18:43:37瀏覽353|回應0|推薦1 | |
法律條文的最初立意本為一致,雖可為不同世代,不同社會價值觀而作出不同的解釋,但基本用意都在於道德價值觀的底線標準和其客觀標準的捍衛。是故,關於國務機要費案中辯護律師團提出的52條解讀,以及有意再次變更大法官所做的釋字號第388條解釋,頗有不顧一切,義無反顧,勇往直前,不畏社會譏評的氣概。
首先就憲法法條本文:「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若用正統的數學否逆定理邏輯來解讀後半段的刑事豁免權保障,應該會是:「總統在職期間,若然受到刑事上追究,必然需經罷免或解職等正當程序。」然而,唯有在工作崗位上的[在職],方有所謂可能受到[罷免或解職]的待遇。所以若是擴大解讀為終身的[永久豁免]或是[刑事訴究不能]的意涵上,恐怕也將[總統]本身的職位過分孤僻於一般公務人員的堅守崗位之外了! 再者,原先檢察官的羇拿嫌犯權責有若干程序步驟:偵查、羈押、搜索、訴訟等。而關於52條前部的除外規定應該完全屬於檢察官聲請公訴的職權無疑。則若依從辯護律師團所主張的針對[總統職位],公(家)權力完全不能生起追究刑責的法律效用,則偵查的動作不得遂,羈押相關人犯,搜索相關物證的權力無力化,何有可能緝拿總統犯下的內亂或是外患等重大罪嫌呢?是故法條本身的[除外規定]已然為自己立法的意義做出明確的闡釋。否則的話,將來修憲也可以考慮將52條凍結不適用,新增條文改成:「總統在職期間,所犯的任何刑責,一律(律法條文)不受到刑事上的追究。」如此豈非皆大歡喜,大家心甘情願,兩情(藍綠統獨意識形態)相悅,共同接受這樣一個憲政上的卓越進步? 所以說,即使是有如當局者的雄辯滔滔,能言善辯之才冠絕群倫(倫理道德),只要心存理想與正義,公道義理終究還是會站在屬於光明與坦蕩的一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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