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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或內閣制?不妨從總統府應該屬於治權或是政權機關思考起!
2006/11/28 19:09:29瀏覽399|回應0|推薦1
   最近輿論有所謂的「國務機要費」應該有別於一般政府機關首長的「特支費」。 換言之,一般首長昔日享有的一半免單據核銷加額薪给,在民選總統制度推行後,是否其公務員薪貼也應該有一部分比照同樣的给付方式? 話說回來,從威權到民主時代,總統的私有財產從見不得光到後來的公開透明化,原本應該無虞他們的貪腐問題才對。想不到,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制度越是明定公開,仍舊挽回不了日見沉淪的道德良知。 以往的政府部門,大致可以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政權機關,掌管一切政務之推動和執行。另一類是治權機關,掌理政務推動過程之監督和查核。所謂的行政首長,應該分別隸屬於中央或是地方的政權或是治權機關。但是在此遊戲規則下,只有一個位高權重者恰為例外,那就是台灣的總統。 以目前的憲政體制看來,總統的憲政地位承襲以往行政院長的直屬上司,以及後來全民直選的民意基礎,既能用於調解中央政、治兩權的五院紛爭,又能坐擁國家最高的內閣人事任命權的地位。可見台灣總統的確無所不能,由此可見一斑! 問題就來了,一般人認為民選總統是身兼政權和治權的偉大人物,這也是威權時代遺留下來的偏差觀念。事實上,權力的本質基於分配和制衡的原則,既然什麼都算是,其實也就甚麼都不會是。簡言之,總統兼負的政治權力,應該是一種權力的代表和象徵性,而非權力的實質性。因為地位的崇隆,所以不需要實權,就能夠對內進行調和鼎鼐,對外代表民族國家。 當然,以上所述適用於和平穩定發展的國家狀態,倘若是在非常革命時期,領導人往往會設法掌握較大的統治權力,以期能夠方便行事,帶領國民從事革命事業。這一點在歷史上無論是孫文或是蔣介石都不能自外,同時也是法因時而制的基本供需原理。 話說回來,昔日首長的特支費,應該也是為了讓首長「方便行事」的制度產物。國家總統承襲革命時代以來的專擅獨大,自然也從未將這個便宜行事的制度當作一回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但是,回到正題,總統府在現行憲政架構下,既然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具有完整的政權和治權的機構,那麼它的國家定位在哪裡?是否憲政體制的權力制衡漏洞?而元首的機要或是外交費,則應有別於機關行政首長的內政事務費,也是未來國家情勢穩定後,應該著手進行的憲改工程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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