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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的方便, 加開了一道受騙之門~
2007/06/04 10:38:15瀏覽409|回應4|推薦4
網路的方便, 加開了一道受騙之門~
 
有時看到這些消息會對這社會很灰心,
以前有一個專門公布惡狼的網站(架在國外), 因為在國內公開他人資料是犯法的.(除非經過本人同意, 有那個笨蛋會自己同意把個人資料讓別人公開??)
基本上法律是保障壞人的..

一、轉寄我與她的糾紛與本人姓名信箱至其他人信箱,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人名譽之事,如非屬刑法第310第3項及第311條之免責情形,

  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二、如係散播他人姓名或者資料,則可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4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

  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

  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 心情隨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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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a115989&aid=1003205

 回應文章

路過
增加
2008/01/08 21:44

http://tw.myblog.yahoo.com/jw!117_a9KEGR7DgeOgfCo-/profile#


黛綺絲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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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光一哥哥
2007/06/15 12:11

哥哥:

請問一下如果現在要你別上網你會怎半???

哈!!!~~

把手砍掉嗎???

:p


~哇細黛綺絲~別亂按我會翻臉喔!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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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2007/06/14 15:13
所以說不上網打電腦就不會犯罪了,請拔掉你的電源線.響應環保..

コ-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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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2007/06/04 12:45

規定怎麼那麼多 ㄚ 不小心觸法 不就慘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