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06/04 10:38:15瀏覽409|回應4|推薦4 | ||||
網路的方便, 加開了一道受騙之門~ http://www2.9go.to:81/forum/showthread.php?p=284888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7041008355 有時看到這些消息會對這社會很灰心, 以前有一個專門公布惡狼的網站(架在國外), 因為在國內公開他人資料是犯法的.(除非經過本人同意, 有那個笨蛋會自己同意把個人資料讓別人公開??) 基本上法律是保障壞人的.. 一、轉寄我與她的糾紛與本人姓名信箱至其他人信箱,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人名譽之事,如非屬刑法第310第3項及第311條之免責情形, 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如係散播他人姓名或者資料,則可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4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 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 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
||||
( 心情隨筆|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