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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解說:李清輝律師〉
腳踏車反光配備 左右判決
騎腳踏車的人被後面機車騎士撞倒,而撞人的機車
騎士卻因傷重、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發生車禍的經過,是因為前方
騎腳踏車的徐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
第1項:「慢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慢車定義其種
類,含人力行使車輛的腳踏車。
【參照前述同法第6條】
而腳踏車應保持反光裝置之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
整,始得於道路上騎乘,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
意之情事,仍疏於注意,且未依規定裝置反光裝
置,導致機車騎士自後方追撞,造成死亡結果。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機車
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未依規定裝置反光裝置
均為肇事原因之一,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法官認
為徐姓男子腳踏車後方沒有設置反光鏡,致後方來
車疏忽才會撞上,依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
罪.審酌案情判刑3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
新。呼籲騎腳踏車的民眾,趕快檢查腳踏車有無反
光設備,免除己方的過失責任,以免禍從天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