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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10:51:20瀏覽587|回應0|推薦5 | |
法律教室〈解說:李清輝律師〉 腳踏車反光配備 左右判決 騎腳踏車的人被後面機車騎士撞倒,而撞人的機車 騎士卻因傷重、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發生車禍的經過,是因為前方 騎腳踏車的徐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 第1項:「慢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慢車定義其種 類,含人力行使車輛的腳踏車。 【參照前述同法第6條】 徐男於凌晨零時44分行使腳踏車於道路上, 而腳踏車應保持反光裝置之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 整,始得於道路上騎乘,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 意之情事,仍疏於注意,且未依規定裝置反光裝 置,導致機車騎士自後方追撞,造成死亡結果。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機車 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未依規定裝置反光裝置 均為肇事原因之一,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法官認 為徐姓男子腳踏車後方沒有設置反光鏡,致後方來 車疏忽才會撞上,依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 罪.審酌案情判刑3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 新。呼籲騎腳踏車的民眾,趕快檢查腳踏車有無反 光設備,免除己方的過失責任,以免禍從天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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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