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某個網友說是經由我同意之後在我網頁自行加入那段程式碼, 他確實說謊,請問在法律上有什麼罪?
2.他修改客戶的檔案,以致轉址至他個人網站, 請問這樣在法律上觸犯什麼法?
3.我可以寄存證信函給他嗎?
解答: 一、對方在您網頁上之說詞,因是為自己辯解,縱使與事實不符, 是沒有構成法律上的刑責。
二、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 所以,依您所述之情形,對方未經您的同意擅自加入程式碼, 變更您網頁的程式,是有可能構成上揭法律之規定。
三、存證信函作用在於將來訴訟中,方便舉證證明您有向對方有為某種 「意思表示」之證明。故當然可以視您本身之需要, 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出面處理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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