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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2 12:05:43瀏覽615|回應0|推薦8 | |
生活中(使用部落格時)容易遇到的刑法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適當之載述者。
事責任」,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另一個是「民事責 任」,受害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回復名 譽的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例如登報道歉等。 「瘋婆子」,前者案經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 日,可易科罰金,後者也判賠8萬元。 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一個人是否「不要臉」、「瘋婆 子」與事實毫無關聯性可言,也不是和陳述事實有
辱罪。 有想到,寫得太過火,反而被對方指稱他涉嫌誹謗,從法律 面探討,雖然某些人認為「自己陳述的是事實」,但是, 若再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 辱」的刑事責任。因此在部落格中撰寫經過,卻惡意抹黑 對方,令對方形象受損,或是向對方公開指摘或傳述,即 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合「散佈於 眾」之意圖,都可能涉及誹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 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人名譽,但若對方因此而產生恐懼,則可要求民事賠償;
侮辱
構成公然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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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