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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的過失
2008/02/22 12:05:43瀏覽615|回應0|推薦8

生活中(使用部落格時)容易遇到的刑法


1.毀謗罪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雖然誹謗是不法行為,但是,刑法第三百十一條定有除罪

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

適當之載述者。


已經構成妨害名譽,在法律上應負兩種責任,第一是「刑

事責任」,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另一個是「民事責

任」,受害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回復名

譽的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例如登報道歉等。

一般人很容易在生活中脫口而出辱罵對方「不要臉」、

「瘋婆子」,前者案經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

日,可易科罰金,後者也判賠8萬元。

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一個人是否「不要臉」、「瘋婆

子」與事實毫無關聯性可言,也不是和陳述事實有


關的評論,而是為毀損告訴人名譽的目的,已構成公然侮

辱罪。

另外某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下不愉快的經過,但萬萬沒

有想到,寫得太過火,反而被對方指稱他涉嫌誹謗,從法律

面探討,雖然某些人認為「自己陳述的是事實」,但是,

若再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

辱」的刑事責任。因此在部落格中撰寫經過,卻惡意抹黑

對方,令對方形象受損,或是向對方公開指摘或傳述,即

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合「散佈於

眾」之意圖,都可能涉及誹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

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但也有其他案例,例如:


1.公開詛咒對方,原則上不夠成毀謗罪,因為詛咒不會毀損他

人名譽,但若對方因此而產生恐懼,則可要求民事賠償;


2.如果是用簡訊辱罵對方,只針對一人傳簡訊,也不構成公然

侮辱


3.若是以假設.質問的方式,而非信誓旦旦指證u,也 不一定會

構成公然侮辱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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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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