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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3 23:44:18瀏覽379|回應0|推薦1 |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少年諮詢小組 第三屆代表遴選簡章 96.10.09 一、依據: 二、設立目的:行政院青少年輔導委員會為實現公民社會願景,提升青少年公共參與,廣納青少年意見,建構青少年參與政府決策機制,特設置青少年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諮詢小組)。 三、主辦單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四、本諮詢小組定位為政府規劃青少年政策時之意見諮詢性質。第三屆諮詢議題如下: (一)教育品質與校園自治 (二)弱勢關懷與公共參與 (三)青少年休閒與次文化 (四)青少年身心健康 五、遴選名額:第三屆預計遴選21名(其中4-6名由第二屆代表互相推選產生,餘15-17名公開遴選產生),名額分配將兼顧年齡、性別、族群及區域分布平衡之原則。其中單一性別代表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六、第三屆遴選以區域分區(北、中、南、東)為原則,依據各區域戶籍所在地12-24歲青少年人口數佔全國12-24歲青少年人口數的比例,分配應遴選名額。必要時得由遴選委員會依報名狀況調整之: 各區域遴選名額如下 北區:8人(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馬祖) 中區:5人(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南區:6人(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2人(宜蘭縣、台東縣、花蓮縣) 七、被推薦人之資格:年滿12歲未滿25歲(即12~24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 八、遴選方式: (一)為遴選本諮詢小組代表,由本會成立遴選委員會辦理之,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由本會邀請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青少年事務促進專案小組委員、第二屆青少年諮詢小組代表兩人擔任,並由本會鄭主任委員麗君擔任召集人。 (二)各階段遴選作業方式如下: 1. 推薦及報名: (1)由青少年事務相關團體、民間社會公益團體或學校推薦;青少年亦可自我推薦(自行報名),惟需兩名與其學、經歷(限與參與公共事務、參與志願服務、參與社會公益團體活動有關之經驗)有關之推薦人(推薦人須為20歲以上,且與自行報名者不得為直系血親關係)。 (2)請於 a. 推薦表(格式請至青輔會 b. 被推薦人學、經歷(參與公共事務、參與志願服務、參與社會公益團體活動之經驗)相關證明文件。 c. 以自由形式(如撰寫、錄音、拍攝影片或其他方式)敘述擔任青少年諮詢小組代表之自我期許、自傳。及對本會指定之公共議題的看法。 d. 請被推薦者依據個人志趣,自本會擬諮詢的四項議題(教育品質與校園自治、弱勢關懷與公共參與、青少年休閒與次文化、青少年身心健康)中自行選擇兩項議題,撰寫議題看法。 2.資格審定:由本會先進行形式要件的資格審定,將資格符合者之資料及相關文件提送遴選委員會審議。 3.遴選委員會之遴選審議方式分為初審及決審: (1)初審:由遴選委員會就所有報名者之資料進行書面綜合考評,按區域應選名額人數加倍錄取,通知進入複審。 (2)決審:由遴選委員會針對通過初審之候選人進行分組面試,給予評分,並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以投票方式進行)產生正取代表,並得備取若干名。 七、受理推薦時間:即日起至 八、本諮詢小組之運作及職權: (一)本諮詢小組依據青少年政策白皮書綱領之施政方向,下設教育品質與校園自治、公共參與與弱勢關懷、青少年休閒與次文化、青少年身心健康四個分組,每組由4-6位代表組成,並推選組長1人,辦理分組內討論事務。各分組每年應進行1-2項青少年事務研究,提供建議意見供政府參採。 (二)本諮詢小組代表之權利如下: 1.出席青少年諮詢小組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2.推選及被推選為本諮詢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會議主持人。 3.推選及被推選代表出席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青少年事務促進專案小組預備會議及正式會議。 4.推選及被推選代表出席行政院相關部會各項相關會議。 5.出席會議時享有公平發言之機會。。 6.領取出席會議交通補助費。 7.其它符合青少年代表身分之權利。 (三)本諮詢小組代表之義務如下: 1.親自出席或列席本諮詢小組各項相關會議。 2.出席行政院相關部會各項相關會議。 3.出席各項會議之前蒐集青少年意見。 4.遵守本諮詢小組之相關決議事項。 5.維護本諮詢小組聲譽。 6.其它符合青少年代表身分之義務。 (四)本諮詢小組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以週六或週日開會為原則),就青少年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意見,並得視需要配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青少年事務促進專案小組會議時間或應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針對該會議之提案進行討論。 (四)本諮詢小組會議決議或建議事項,得提報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青少年事務促進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參採。 (五)本諮詢小組得推派代表二人出席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青少年事務促進專案小組預備會議及委員會議,代表本諮詢小組提出意見。 (六)本會得遴聘相關業務主管或學者專家擔任本諮詢小組顧問,協助本諮詢小組運作。 (七)本諮詢小組代表為無給職,但集會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補助費用。 九、本諮詢小組預訂於97年1月或2月召開第一次會議。 十、洽詢電話:02-23560766轉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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