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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補助10/20前送件
2007/10/16 17:42:47瀏覽465|回應0|推薦3

計畫說明 :

一、 協助客家地區文化與產業相結合,發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創意產業、綠色休閒產業及其他地方產業,並協助傳統產業之轉型與創新,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發揚客家文化。

二、 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各項軟硬體計畫,以健全客家地區特色產業及文化休閒旅遊整體發展之環境,並鼓勵各式產業行銷及推廣活動,協助客家地區產業特色及品牌之建立,並進而促進地方經濟產值的提升。


補助(或委辦)作業說明 :

補助辦法「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下載網址http://www.hakka.gov.tw/法令規章
補助對象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且完成「台灣社區通」網站登錄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
補助額度視各案計畫規模大小而異
申請方式一、 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於前一年將計畫書連同電子檔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於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彙送本會(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計畫書由縣市政府提出者,亦需將計畫書送請縣市政府主辦客家業務單位彙辦。

二、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送請本會審查(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並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補助項目原則以能帶動客家地區特色產業,並能提升社區生活品質、增進地方就業機會之相關軟硬體計畫為主,補助項目原則包括以下5項:

一、 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規劃與運用。

二、 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人才培育計畫及相關觀摩研習計畫等。

三、 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相關計畫。

四、 能帶動客家地區產業環境發展,並具公共性或文化保存價值之相關工程計畫。

五、 其他客家地區相關產業發展計畫。
補助原則一、 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助,實際補助比例依本會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 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七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外,亦不得將此部份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 相關工程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於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家俱購置等費用。
*【941020更新】實際補助(或委辦)作業需視主政單位最新公告為主。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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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oger222cn&aid=130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