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上看到一群非法集會的抗議群眾,越俎代庖為苗栗大埔4釘子戶向苗栗縣政府抗議。他們對站在最前線的警察丟擲雞蛋,讓執行任務的基層警察眼睛遭到永久性傷害。他們又北上衝進與地方政府無涉的內政部,對掌管警政的最高行政單位拆大門、噴漆、丟冥紙、丟雞蛋,橫七八豎躺地上,阻礙民眾進去辦公。我們看到被蛋汁蛋殼布滿一臉的警察,無奈地站在崗位上,任由這些暴民羞辱、推擠、灑水,還不敢還手,讓人為這些手無寸鐵的警察感到委屈。
身為立法單位的立法委員,又是如何看待他們自己立的法?我們看到某位女立委飛腿踢破法務部長辦公室的門,又看到立委在國會殿堂打群架,毀損公物。面對媒體的質問,還振振有詞,絲毫沒有愧意。國家對這些立委提起賠償訴訟,他們不理就是不理,連出庭都不屑一顧。
上至立委,下至抗議民眾,對於一個法治國家賴以維持政府運作的公權力,竟然如此不在意,甚至還一再踐踏,來表達他們對執政黨的鄙視與對公權力的不屑。上行下效的結果,我們看到一個號稱自由民主的台灣,竟然完全沒有法治的觀念,與三流國家沒有兩樣!
從李登輝時代全面實施民選開始,地方警政單位主管的任免與其經費的核准,因受制於各地議會,自此以後,台灣警察的地位一落千丈,也因而形成了台灣特殊的生物鏈:黑道怕警察─警察怕民代─民代怕黑道。
由於這種特殊的生物鏈關係,使得台灣的警察,失去了該有的威嚴,也無法「法相莊嚴」地代表公理與正義。只要這種生物鏈不被打破,警察就無法全力打擊惡勢力而毫無顧忌。
剛從美國返台工作的頭幾年,經常看到黨外示威遊行群眾,對警察動口又動手,拿著有鐵釘的木棍及球棒把鎮暴警察打得頭破血流,警察還得窩囊地遵守上級的嚴格交代:「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警察就成了暴民的肉靶兼出氣筒,讓我這個見識過美國警察雄壯威武、有無上權威、抓人就跟抓小雞一樣輕鬆的台灣人,目瞪口呆。
美國警察自從建國以來,始終就被公認為執行法律、主持正義的化身,有著一定的權威與尊嚴,無人敢挑戰。直到今天,當美國警察執行公權力的時候,任何人只要因為行為或語言妨害警察執行公務,警察立刻將人反手推到牆邊,或令你趴在地上,然後銬上手銬,管你是什麼身分!注重言論自由與天賦人權的美國,各式各樣的抗議行動每天都在各城市上演。這些抗議者都能自動與警察配合,如果不願被驅離,就會乖乖被抬走,絲毫不會抵抗。其實只要能充分表達抗議的主旨,實在沒有必要造成流血事件。對警察的驅離沒人敢用暴力反抗,否則必然會遭到警察警棍的鞭打、扣上手銬送進警局。
由於美國警察執法嚴格,有時候動粗過頭,把嫌犯打成重傷。甚至因為白人警察痛毆黑人嫌犯致死,遭到民權組織控告的事情,時有所聞,但絕對沒有聽說過有「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等窩囊事。
警察執行公權力,必須要賦予一定程度的威信,不容挑釁;警察為了自衛,必須敢在第一時間出手使用武器,不容遲疑。每次看到酒駕被逮的民眾,要求他接受酒測還敢借酒裝瘋,對警察動手動腳,盧個沒完,讓人實在看不下去。
欣見內政部長在荒腔走板的「公民不服從」抗爭行動結束後,終於站出來譴責並要求主事者賠償。但如何建立警察執法的SOP,我們認為是內政部長目前亟需完成的首要任務。譬如說:
一、未來警察在面對任何集會遊行的抗議群眾,必須戴頭盔與護目鏡保護自己;
二、對任何可能造成員警身體傷害的挑釁行動,必須立刻以現行犯逮捕;
三、對任何毀損公物、影響他人自由、阻礙公務的抗爭群眾,立刻蒐證逮捕,要求依法賠償,傷人者依法起訴;
四、在集會遊行法未經過立法院通過廢止之前,警察單位依然必須嚴格執法;未經過合法申請者,一律依法逮捕,如有任何抗拒行動,立刻上手銬帶進警局拘留。
總之,警察的威信不容挑戰,代表的公權力不容踐踏,使用人民納稅錢所購買的公物與建築物,不容那些尚未繳過稅的學生恣意破壞。這些底線,必須嚴格防守,才有可能重新樹立公權力的威信。
說實在的,無論哪一黨執政,公權力都是維持政府運作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建立警察威信,各政黨不分藍綠,都應該全力支持才對!(作者為科技業經理人)
***本文同步登載8/26中時《名家專論-公權力不容踐踏 建立警察執法SOP》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82600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