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把員工趕走,最希望的是搞出一些情境讓勞工受不了而自請離職,那公司就輕鬆愉快了.勞動契約之終止是形成權,只要勞工要離職的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勞工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就終止了.
所以勞工在決定要不要離職時可不要亂開玩笑.更不要常常將" 我不幹了"掛在嘴上,否則可能會弄巧成拙.
一 案例事實
最高法院就有一個這樣的實例,勞工一句"我不幹了" 纏訟多年,最高法院認為勞工講這句話"我不幹了" ,但仍要探求勞工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 判決分析
1 按被上訴人自七十五年進入上訴人公司服務迄事發當時已近十三年,距其服務滿十五年即可申請退休,僅相差二年之時間而已,衡諸常情,被上訴人殊無因為請假乙事,縱與公司副董事長郭健藏發生口角,即斷然萌生離職之念頭,致喪失屆滿十五年辦理退休而可享受退休之權益。
2證人蕭又禎、洪梅菊之證詞,僅係就當日在辦公室所見所聞予以敘述而已,自不能憑此而遽予推斷被上訴人內心之真意,即係欲自行離職而終止與上訴人間僱傭關係。
3 被上訴人於九月七日當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簽退離開辦公室後,同日下午三時許,雖又打電話交待公司之總機柯
三 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宏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 上訴 人 蕭錦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勞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八日起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起訴前並擔任財務副理乙職,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因伊母生病,伊即依正常程序向公司請特別休假,期間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五日共七日,惟於九月七日銷假回公司上班,上訴人公司之副董事長郭健藏竟以特別休假係由公司排定,因此假單上之特別休假,全部以曠職論,郭健藏並要伊選擇記大過乙次、減薪或自行離職之處理方式,伊不予接受,然上訴人乃要求伊寫辭職單辭職,伊不同意隨即離去。詎當日下午,上訴人即張貼公告,將伊解僱,並拒絕受領伊之勞務。上訴人非法解僱伊,且拒不給付工作報酬及資遺費,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向上訴人不為預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以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且依勞動僱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伊八十七年九月及十月份二個月之薪資;及契約終止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十二又十二分之七個月的平均工資等情。爰先位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七十萬三千零六十三元本息。倘若認伊無權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則備位聲明,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求為命上訴人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伊薪資四萬八千二百十元之判決(第一審為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聲明不服)。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與伊公司之副董事長郭健藏口角後回到辦公室,即在電話中向郭健藏大吼:「我不幹了」,隨即簽退離開公司。....................
判決資料來源: 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