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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21 09:46:30瀏覽1636|回應0|推薦0 | |
勞工朋友自己打訴訟常常在初步碰到的訴訟程序就昏頭轉向. 勞工朋友問我, 我不是已經去台北市政府" 調解" 了嗎? 告到法院為何還要調解一次. 將他們手中的文件拿來一看, 其實他們參加的是" 協調"而不是調解. 勞資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雇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為" 強制調解事件", 白話文就是要進到訴訟程序要先進行調解程序. 當然台北市政府也有調解程序, 勞工朋友要先搞清楚自己在台北市政府進行的是"協調" 還是"調解"的程序. 假如在各縣市政府進行的是協調的程序, 法院通常會先將案件排入調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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