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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職書』的陷阱!!!
2010/07/04 23:05:57瀏覽5565|回應0|推薦0
案例:小燕是安親班的老師,其安親班老闆以『教學不夠良好作為藉口』要求勞工離職,顯然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若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事由,雇主解雇勞工是否仍應該給付資遣費?


特別提醒:
一 勞資爭議案件中雇主常以一些莫虛有的理由要求勞工離職,並不願支付資遣費,以奇怪的理由要
求(或騙)員工簽立『自願離職』等文件,勞工常因不懂法律而影響自己權益極大。

聰明的勞工如你, 需懂得破解騙術,勞工需牢記雇主可以解雇勞工『但一定要有理由』,
且雇主除非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事由資遣勞工,否則仍應依法支付勞工資遣費。勞工朋友在未搞清楚雇主要求勞工離職之原因前,千萬不要輕易簽署自己看不懂的文件,
否則一但員工簽立『自願離職』等相關文件, 會造成法院認定勞工已『自願離職』的假象,
要再訴訟主張"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要求" 給付資遣費" 恐會立於訴訟上不利地位.


二 如上開案例而言,若某安親班雇主若以『教學不夠良好作為藉口』要求員工離職,顯然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若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事由,雇主解雇勞工仍應給付資遣費。

三 學會你的" 簽名"是很珍貴的, 千萬不要在任何你看不懂或有疑慮的文件上簽名,
永遠都要記得" 簽名是要負責的!!!"

真是受夠雇主騙勞工簽『自願離職』文件後,再到法院洋洋得意的告訴法官,
" 勞工已經自願離職啦,自願離職怎麼還可以回來跟我要資遣費".
偏偏到法院訴訟是要講求證據的,
否則怎麼期待英明的法官做一個有利於你的判決呢?
畢竟法官也是要依法判決啊.

訴訟有時是一個殘酷及讓人不舒服的歷程,
當你不得已走入訴訟的程序,
相信你會期待得到一個勝訴的判決,
以掃除一切陰霾.
所以在訴訟前千萬不要埋下敗訴的" 禍因".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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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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