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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案~ 1 (惡質檢察官 周慶華等3人) ~ 1
2012/09/23 11:54:23瀏覽722|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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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案~ 1 (惡質檢察官 周慶華等3) ~ 1

 

北檢檢察官:周慶華,女;周士榆,男。      主任檢察官:慶啟人,女。

 

案件編號98年度偵29063      檢察官:周慶華     

發文日期9915   

 

48年來花旗銀行皆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以電腦化利息,若不是本人查覺花旗銀行還是繼續詐騙、侵占卡友們的錢

 

在此之前的98年度他字第4624號案件,北檢檢察官周慶華再在偵查庭上,2要我撤銷告花旗銀行及其負責人等人

 

98年度偵字第29063,周慶華對本人控告花旗銀行項罪狀,故意閃避閏年應以366天計算,以及前置性協商退件等控告罪狀,不做偵辦,即發出不起訴處分書,這已是失職。

 

以下是98年度偵29063號不起訴處分書,與本人部落格PO文「花旗罪狀說明」與「花旗銀行罪狀證據」之比較,周慶華故意袒護花旗銀行,惡形惡狀表露無遺,請參閱不起訴處分書內文,標有紅色藍色底線之重點內容

 

()將每期已繳的信貸本金4771以「新增消費」加入循環再收取利算。

周慶華權益手冊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周慶華倘若不知8條規定是詐欺條款,那她就是笨蛋倘若是故意裝作不知8條規定是詐欺條款,那她就是壞蛋,不管她是笨蛋或壞蛋我就要她不僅僅是滾蛋

 

這就是詐欺條款,意思是就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契約繳交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或繳更多,倘若還有其他款項餘額未繳清,即使餘額還剩1,我也同意已繳的本金4,771花旗銀行在下一期帳單中再向我收一次本金4,771元的利息。」這是利上加利之重利的行為,凡有失公平或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於法都是無效,更何況花旗銀行權益手冊的不合理契約於法是屬詐欺行為

 

有誰會同意前期已繳的錢再讓銀行向你多收取一次利息況且這是定額定期繳付的信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循環利息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向卡友們詐欺、侵占金錢!多年來受害的卡友人數應該不少!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周慶華至花旗銀行於每月帳單中計算循環利息所包含之項目能否包括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等項目就此契約內容真意釐清之民事爭議宜尋民事法律途徑解決

 

周慶華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銀行的定型化契約或權益手冊,也都有明載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等項目不得計入循環利息倘若花旗銀行詐騙、侵占我的錢,可以民事解決,那所有的詐騙偷竊、搶劫、恐嚇等不法方式的罪犯,也當然可以民事解決!相關的刑法也應立即廢除,才符合周慶華的認知!

 

()閏年利息計算。本該以366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卻以365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在閏年期間每月向客戶們多收不法利息

 

周慶華故意閃避,不回答,不偵辦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帳單明細中,小數點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卻是直接進位。光是這項花旗銀行就吐出77佰多萬元還沒加入利息收益,也還沒以三倍賠償客戶

 

周慶華花旗銀行就客戶循環利息之計算,按契約本應於「元」以下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惟花旗銀行於信用卡月結單上列示該行收取之利息費用,係以無條件進位之方式計算,應屬告訴人與花旗銀行間之民事糾葛

 

」,字意上是「就算」!就算花旗銀行侵占我的錢,這應屬民事糾葛

 

48年來花旗銀行皆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以電腦化利息,若不是本人查覺,花旗銀行還是繼續侵占卡友們的錢這是屬詐欺、侵占罪,不是民事糾葛!

 

 

下接

花旗銀行案~ 1 (惡質檢察官 周慶華等3) ~ 2

 

http://blog.udn.com/richtch99/6882722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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