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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3 11:54:23瀏覽722|回應0|推薦0 | |
. 花旗銀行案~ 1 (惡質檢察官 周慶華等3人) ~ 1 北檢檢察官:周慶華,女;周士榆,男。 主任檢察官:慶啟人,女。 案件編號:98年度偵29063號 檢察官:周慶華 發文日期: 48年來花旗銀行皆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以電腦化利息,若不是本人查覺,花旗銀行還是繼續詐騙、侵占卡友們的錢。 在此之前的98年度他字第4624號案件,北檢檢察官周慶華再在偵查庭上,2度要我撤銷告花旗銀行及其負責人等人。 98年度偵字第29063號,周慶華對本人控告花旗銀行十四項罪狀,故意閃避閏年應以366天計算,以及前置性協商退件等控告罪狀,不做偵辦,即發出不起訴處分書,這已是失職。 以下是98年度偵29063號不起訴處分書,與本人部落格PO文「花旗罪狀說明」與「花旗銀行罪狀證據」之比較,周慶華故意袒護花旗銀行,惡形惡狀表露無遺,請參閱不起訴處分書內文,標有紅色與藍色底線之重點內容: (一)、將每期已繳的信貸本金4771元,以「新增消費」加入循環再收取利算。 周慶華:權益手冊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周慶華倘若不知第8條規定是詐欺條款,那她就是笨蛋;倘若是故意裝作不知第8條規定是詐欺條款,那她就是壞蛋,不管她是笨蛋或壞蛋,我就要她不僅僅是滾蛋! 這就是詐欺條款,意思是「就算我依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契約,繳交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或繳更多,倘若還有其他款項餘額未繳清,即使餘額還剩1元,我也同意已繳的本金4,771元,讓花旗銀行在下一期帳單中再向我收一次本金4,771元的利息。」。這是利上加利之重利的行為,凡有失公平或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於法都是「無效」,更何況花旗銀行權益手冊的不合理契約,於法是屬詐欺行為。 有誰會同意前期已繳的錢,再讓銀行向你多收取一次利息,況且這是定額定期繳付的信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循環利息。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向卡友們詐欺、侵占金錢!多年來受害的卡友人數應該不少! (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周慶華:至花旗銀行於每月帳單中,計算循環利息所包含之項目,能否包括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等項目,就此契約內容真意釐清之民事爭議,宜尋民事法律途徑解決。 周慶華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銀行的定型化契約或權益手冊,也都有明載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等項目,不得計入循環利息。倘若花旗銀行詐騙、侵占我的錢,可以民事解決,那所有的詐騙、偷竊、搶劫、恐嚇等不法方式的罪犯,也當然可以民事解決!相關的刑法也應立即廢除,才符合周慶華的認知! (三)、閏年利息計算。本該以366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卻以365天為底做計算基礎,在閏年期間每月向客戶們多收不法利息。 周慶華:故意閃避,不回答,不偵辦!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四)、帳單明細中,小數點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卻是直接進位。光是這項花旗銀行就吐出7仟7佰多萬元,這還沒加入利息收益,也還沒以三倍賠償客戶。 周慶華:縱花旗銀行就客戶循環利息之計算,按契約本應於「元」以下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惟花旗銀行於信用卡月結單上列示該行收取之利息費用,係以無條件進位之方式計算,應屬告訴人與花旗銀行間之民事糾葛。 「縱」,字意上是「就算」!就算花旗銀行侵占我的錢,這應屬民事糾葛? 48年來花旗銀行皆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以電腦化利息,若不是本人查覺,花旗銀行還是繼續侵占卡友們的錢。這是屬詐欺、侵占罪,不是民事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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