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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3 10:50:08瀏覽554|回應0|推薦0 | |
. 花旗銀行案~ 1 (惡質檢察官 周慶華等3人) ~ 2
(五)、代償作業、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 雙享金作業: 周慶華:惟申辦貸款需經一定作業流程。 本人有向XX銀行借貸,共三次供為佐證證據,都是當日入帳當日電匯。而花旗銀行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向我侵占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周慶華竟以需經一定作業流程袒護花旗銀行,花旗銀行的內部作業流程是我該付錢嗎! 周慶華:花旗銀行扣除利息1萬2,780元及滯納金3,250元,故告訴人實際上並未負擔上開利息,難認受有何損害。 按照周慶華的說法,那所有的詐騙、偷竊、搶劫、恐嚇等不法方式的罪犯,被抓到後將不法所得退還,被害人實際上也並未受有何損害,罪犯都得無罪釋放!對嗎? 代償作業: 周慶華:則他金融單位之匯款入帳作業實非花旗銀行得以左右。 花旗銀行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造成本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這與匯豐銀行何時入帳怎麼會有關係! (六)、延遲寄發帳單。請核對你的帳單結帳日,與銀行的寄件日,信封或帳單上應該會有。倘銀行未在結帳日的隔天寄出帳單,又已收取這延遲期間的利息,那銀行就是違法。 此項未列入控告花旗銀行案中,預留給金管會銀行局處理,因為所有的銀行都至少延遲一天寄發帳單,有的甚至好幾天。 結論: 花旗銀行落井下石,借貸的人已經濟出現困難,既收取高額合法利息還不知滿足,還以各種詐欺、侵占、重利方式盡情非法獲利。 周慶華一再袒護花旗銀行,知法犯法,如此惡質的檢察官,絕對不可饒恕! 衍生案件: 1. 告周慶華瀆職案,99年度他字第1235號,周士榆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 2. 陳情周慶華瀆職,99年度調字第78號,慶啟人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 周慶華、周士榆、慶啟人皆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 第 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請 司法院政風處轉達大法官: 懇請大法官重審101月 Rich 黃 101,09,19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或搜尋:Richtch99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 台灣的司法?私法?
PS. 98年度偵29063號不起訴處分書:如附件共7張。
http://album.udn.com/richtch99/photo/8693669?o=odr
PS.濫權檢察官們蓄意以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方式讓案件進不了法院,可惡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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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