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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獵漏 瞄準高配股企業股東
2011/05/12 01:34:47瀏覽184|回應0|推薦1

引用文章國稅局獵漏 瞄準高配股企業股東

對富人開刀,全國五區國稅局正聯手追查五年內高配股企業的大股東,採取股利孳息他益的短期信託契約避稅行為查稅。財政部昨(10)日表示,被查獲有藉信託分散股利所得者,將被補徵所得稅與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查稅行動展開後,這類短期非常態的信託契約,在訂定時已明確或可確定的盈餘,在受託機構交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前,委託人主張撤回贈與,稅捐機關可准其撤回贈與稅申報,只補徵所得稅即可。

由於國稅局將動用實質課稅原則,按實價估算利用信託贈與出去的股利所得相關稅負,財政部也已發布命令,規定凡100年5月6日前簽訂的信託契約,如被認定是非常態的短期避稅信託契約,都僅補稅免罰;但從5月7日起查獲的案件,將加罰二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表示,坊間最常出現所謂「短期、非常態的信託避稅契約」時間都不超過半年,一般正常信託契約都在一年以上。

五區國稅局目前鎖定的富人避稅手法,以高獲利且高配股的公司為主,大股東在股東會、董事會確定當年度股利發放的政策,以及自己可獲配股利金額後,即成立三到六個月的短期信託契約,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手法,將即將配發的股利指定受益人為子女,達到分散所得與財產贈與的目的。

依據信託相關稅法規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委託人(即成立信託契約之人)要繳納贈與稅,但計算贈與財產的估價原則是按郵政儲金利率加碼訂定。

財政部表示,低利率時代,此計價原則往往嚴重低估信託財產價值,以100元現金股利為例,利率為1%時,贈與的信託財產價值不到1元。

五區國稅局已鎖定案件查稅,並推翻信託課稅的常態規定,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成立信託契約並將股利轉贈給子女等親屬的大股東,按實價補徵所得稅與贈與稅。同樣100元現金股利,被查獲者不只所得稅按100元課稅,贈與財產的價值也是100元,而非從低按約1元計稅。

【2011/05/11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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