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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2009/05/05 22:51:54瀏覽411|回應0|推薦0

引用文章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經濟日報╱■張鴻欣】

2009.05.05 03:21 am

民國968月間,某上市公司在股東會時,有股東提議,將公司董監的選舉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為全額連記法,致使另一法人股東雖擁有超過40%以上的股權,卻連一席董監事都無法選上,繼而許多公司起而效尤,使得公司中,持股過半的股東派系,得以全盤掌握公司所有董監事之席次,形成「贏者全拿」局面,導致衍生許多爭議。

因現行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即累積投票制)。由於在法條中特別訂明「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即公司得以章程訂定不同之選舉方式,除累積投票制外,一般最廣為採用者,即為「全額連記法」,意指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且不得集中於同一人者稱之,故採此法者,只要掌握過半的股權,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監席次,對於公司持股未過半的股東造成不公。

有鑒於此,公司法第198條應否修正,也引起廣泛討論,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將現行「得由章程另行規定」刪除,改成累積投票制,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在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我們認為經營者的心才是決定企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累積投票制」及「全額連記法」其實只是兩種不同制度或規則。目前並無學說可以證明「累積投票制」絕對優於「全額連記法」,相對而言亦同,因此若將「全額連記法」排除,是否真有助於提升台灣公司之競爭力,仍屬可議。實務上就常見有公司股東因個人利益離開公司另外創業,惟離開後卻故意利用持股及累積投票制,堅持保有原公司董監事身份並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權利,要求指派會計師來原公司查帳,甚至還利用機會要求查看原公司各項機密文件如供應商名單、客戶名單、生產成本及配方等等,公司若不配合提供資料,董監事更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致公司有可能遭處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類此種種作為,足以重挫原公司,嚴重的話還可使公司瓦解並使員工成為最後的犧牲品,

在董監事無法一心為公司謀求福利的前提下,「全額連記法」適足以發揮功效,可以將心已不在公司的董監事解任,讓公司的經營權集中由大股東負責。公司大股東既然投資大筆資金在公司,自比任何他人有更高動機將公司治理好。

事實上「全額連記法」的制度在國外也常被用來治理家族企業,幫助家族企業的新領導人能有掌舵而不被惡意干擾的機會。只有在全體董監事一心共同願為企業努力,企業的競爭力方能淋漓盡致的發揮出來,企業也才有機會在競爭的環境中勝出。

因此若將公司法第198條董事之選舉自治之方式,強制改回「累積投票制」,恐會減少實務上可以幫助公司治理的一項工具,就整體而言,恐反阻礙經濟發展,修法前值得再思慮。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務經理)

2009/05/04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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