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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4 20:48:29瀏覽536|回應0|推薦0 | |
行政院消保會:旅客訂房,收退費定金有標準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重要訊息摘要 為避免民眾透過網路、電話預訂旅館或民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定金或全部住宿費;取消訂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手續費等不合理之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函請交通部研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 行政院消保會第17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範本草案重要規定如下: 一、定金收取規定 乙方(業者)接受甲方(消費者)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___元(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二、消費者解約費用之返還規定 甲方(消費者)解約時,得要求乙方(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100%。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70%。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50%。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40%。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30%。。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20%。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業者)應即無息返還甲方(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消費爭議,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詳細內容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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