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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8 02:26:07瀏覽243|回應0|推薦6 | |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可減免一半,學雜費卻只能減免十分之三! 教育部技術官僚提出荒謬的衡平說法,卻連簡單算術都不會?
行政院(100年6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0020860號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確實辦理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摘錄】 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倘依中低收入戶為標準,則可受助學生更少,不利於經濟弱勢學生一節: (一)「社會救助法」於 (二)對照弱助計畫每年助學金申領人數(約10萬人)與前開新增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之人數,估算仍有約7萬名弱勢學生仍待本部依弱助計畫協助就學,爰未來弱助計畫仍將與學雜費減免措施併行,維持現行針對後40%家庭年所得之學生提供助學金補助,以符合擴大弱勢助學之政策意旨。換言之,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依前開減免辦法辦理學雜費減免;至相對貧窮但未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則可依本部弱助計畫獲得相關就學費用之協助。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100年7月19日) 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00年8月1日) 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2條、第6條、第10條條文(101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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