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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修正規定(101年1月5日)
2012/01/07 13:21:02瀏覽246|回應0|推薦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5日)勞福2字第1010135004

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一個月以上,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條件: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申請開始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五、本要點之補助申請,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但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前項規定之標準加給百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之子女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七、本要點之補助事宜,每年定期公告辦理。

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就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備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註記配偶死亡記事之全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並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九、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之事實。

3、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學生證、就學繳款單據及在學證明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6、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加保、退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相關電子資料檔。

2、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3、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他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十、對於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不定期查訪實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十一、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者,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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