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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5 19:58:06瀏覽157|回應0|推薦0 | |
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學習」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RICE於 (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疑未符相關規定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旨揭計畫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目,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用等優惠,修正計畫及相關學校應遵行事項本部業以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各校在案。 二、旨揭計畫為回歸助學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於各項實施原則下,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其次,依旨揭計畫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四、綜上,計畫中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兩者定位有別,其各校據其所得賦予學生之義務,其實質意涵亦有所差異。相關事項均前業明確函知各校,各校均應配合辦理;至部分學校疑似未符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業以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請各校檢視修正在案。 五、各校辦理弱勢助學措施之成效,均將納為本部私立學校獎補助及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之相關指標,以維護弱勢學生學習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教育事務之熱忱,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RICE已再度投書教育部:有關大部回覆內容提及「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敬請提供該函抄件乙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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