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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學習」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2011/11/28 23:34:37瀏覽208|回應1|推薦0

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參與「服務學習」

「服務學習」不等同「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也不是「校內工讀」

 

20111128RICE向「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提出意見,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

9910月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10081日教育部公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100學年度起至今,多數學校仍依舊有規定,要求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服務,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嚴重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立即通函各校確實遵行100學年度規定

1)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

2)各校相關實施要點規定,一律將「生活服務學習」更正為「服務學習」,有關「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3)學校不得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任何應支薪之「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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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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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
2011/11/30 21:07

RICE君您好:

 

關於您1001128日陳情「建請教育部通函各校遵守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之信件,本小組已收到。基於各級政府機關均有其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業已將來信轉請教育部參處逕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