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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8 23:34:37瀏覽208|回應1|推薦0 | |
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參與「服務學習」 「服務學習」不等同「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也不是「校內工讀」
( 99年10月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100年8月1日教育部公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但100學年度起至今,多數學校仍依舊有規定,要求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服務,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嚴重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立即通函各校確實遵行100學年度規定: (1)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 (2)各校相關實施要點規定,一律將「生活服務學習」更正為「服務學習」,有關「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3)學校不得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任何應支薪之「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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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