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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3 08:42:27瀏覽377|回應0|推薦0 | |
服務學習 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服務內容> 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參考】 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新制(修正草案) 生活學習獎助金:100學年度起改為生活助學金(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免費住宿:100學年度改為住宿優惠(各校得要求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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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