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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2 21:48:35瀏覽883|回應0|推薦0 | |
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 主 旨: 檢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1份,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以下稱本計畫)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本次修正係為落實本計畫之公益性、明確性及完整性,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助學金: 1、明定相關申請資格並放寬補助範圍,刪除原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就學費用之限制,以鼓勵經濟弱勢學生多元學習。 2、明定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並主動協助等積極性作為;另為避免助學金延遲撥付之情事,請各校於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時,於學期初一併撥付學生。 3、考量簡化行政程序,請各校於每年10月2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於每年10月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 4、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惟請各校遵行下列實施原則辦理: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1、原生活學習獎助金,其係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為求其定位明確,名稱修改為「生活助學金」;另為完整提供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請各校補助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2、衡酌政府及學校資源之有效利用,明定生活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並排除不具國籍、具工作能力、業依相關規定領有同屬生活費性質補助、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及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各校應依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4、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三)住宿優惠: 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將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本計畫照顧範圍,並由各校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二、本案相關事宜,大學校院請洽詢本部高教
【9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98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9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部 教育部97年6月23日台高(四)字第0970114780號函 發給私校學生的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高教技職簡訊)
【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96學年度起開跑(高教技職簡訊)
【95學年度】修正後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
【94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 教育部
【完整版】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00學年度)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97、98、99學年度) 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94、95學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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